京師壇廟修理

清制,京師各處壇廟,凡祭有常期必需修整者,由太常寺先期兩月咨會工部查辦,間有緊要零星工程不能先期報工部必須趕緊修理者,仍同時派一員查估,一員承修,以杜自估自修之漸。其大小修工程, 約計銀數在千兩以上者,先由太常寺奏請修理,得旨後,再由工部奏請欽派大臣查估興修。如銀數在千兩以下至二百五十兩以上者,仍由太常寺咨會工部,由工部奏明,以輪值堂官一人,率屬監修。其在二百五十兩以內者,咨會工部,派員會同辦理,事竣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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