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港口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交水發〔2014〕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有關計畫單列市交通運輸(港口)局,有關行業協會,部交科院、規劃院、水運院,有關港口、航運企業,部內有關單位:
港口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重要樞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港口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為世界港口大國,對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我國港口在服務功能、服務質量、節能環保等方面還存在差距和不足,需要加快轉型升級,提高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水平,由單一裝卸倉儲功能向物流、商貿、信息、金融等功能拓展,提升質量效益和服務水平。為推進我國港口轉型升級,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本意見以沿海港口和內河主要港口為指導對象,其他內河港口參照執行。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以加快轉變港口發展方式為主線,著力改革創新,調整最佳化結構,夯實發展基礎,拓展港口功能,推進平安港口、綠色港口建設,促進港口提質增效升級。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質量效益高、樞紐作用強、綠色安全、集約發展、高效便捷的現代港口服務體系,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帶動作用更加突出,標準的基礎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港口發展基本實現由主要依靠增加資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和管理創新轉變,由主要提供裝卸服務向提供裝卸服務和現代港口服務並重轉變,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長向著力提升質量和效益轉變。
二主要任務
(三)拓展服務功能,發展現代港口業。
1.完善港口功能體系。港口企業在著力提升裝卸倉儲服務基礎上,加強港口與區域內產業互動,積極發展臨港工業服務功能。注重港口與保稅、臨港物流園區經濟融合,加快發展港口物流服務功能。有條件的港口企業要積極拓展現代服務功能。按照功能定位和實際條件積極提升港口服務功能,發揮特色優勢,構建定位明確、層次分明、布局合理、配套協調的服務體系。
2.大力發展港口物流。支持港口企業大力發展中轉配送、流通加工服務,開展冷鏈、汽車、化工等專業物流業務,拓展港口物流地產,創新發展全方位、多層次物流服務。鼓勵港口企業開展多元化經營,以港口主業為基礎,積極發展與航運、商貿等關聯產業的合作經營,延伸港口物流產業鏈。
3.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務。積極推進國際和區域性航運中心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港口充分發揮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優勢,依託主業大力發展港航信息、貿易、金融、保險、諮詢等現代服務業務。支持港口加快培育電子商務服務。有序建設郵輪碼頭,逐步完善郵輪港口服務功能。積極發展港口水上旅遊等休閒服務和港口文化產業。
4.培育發展市場主體。引導港口企業加快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創新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全面推進精益化管理,不斷提高港口經營專業化和服務規範化水平,提升員工素質,提高核心競爭力。引導港口企業圍繞效率、服務、品牌開展公平競爭,鼓勵大型港口企業從生產經營型管理向資本營運型管理轉變,鼓勵民間資本依法投資經營港口業務,支持國有港口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四)完善港口運輸系統,推進綜合交通樞紐建設。
5.完善港口基礎設施。以完善港口主要貨類運輸系統為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把握外貿原油接卸碼頭、貨櫃碼頭、北方煤炭裝船碼頭、外貿鐵礦石接卸碼頭建設節奏,提高南方煤炭接卸公用碼頭能力。鼓勵發展公用碼頭,加強港口公用航道、錨地建設。
6.加強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強規劃協調,推進各種運輸方式與港口有效銜接,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建設港口專用公路和鐵路專用線。加快建設大型貨櫃港區和大宗乾散貨港區的鐵路集疏運通道,鼓勵港口企業推動內陸“無水港”建設。加快“兩橫一縱兩網”內河高等級航道建設,充分發揮內河的集疏運作用。
7.積極發展以港口為樞紐的聯運業務。充分發揮港口銜接各種運輸方式的優勢,積極發展鐵水聯運、江海聯運、水水中轉、甩掛運輸,加快推進貨櫃多式聯運,不斷提升港口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
(五)科學配置港口資源,引導港口集約發展。
8. 調整港口結構。貫徹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完善港口布局規劃,繼續強化沿海港口和內河主要港口在全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樞紐作用和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強化港口的區域性作用,通過管理創新、發揮資本紐帶作用,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區域港口協調發展。合理實施新港區開發,合理確定開發規模和分期實施方案,防止新港區低水平重複建設和過度超前。
9. 打造港口服務網路。發揮港口企業市場主體作用,鼓勵港口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配置資源,建立區域性服務網路,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最佳化。落實“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發展戰略,支持有條件的港口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業務,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全球性碼頭運營商。
(六)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推動港口綠色發展。
10.集約利用資源。強化規劃管理,集約利用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等資源。統籌新港區開發與老港區改造搬遷,促進港口與城市協調發展。加強既有碼頭技術改造和基礎設施維護,提高港口資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廣套用港口節能節水節材的新技術新工藝,綜合利用疏浚土、污泥等固體廢棄物,促進資源節約循環利用。
11.最佳化港口能源利用。鼓勵港口企業套用液化天然氣、風能、太陽能等,提高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港口的使用比例。引導港口企業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實行能效管理。支持港口企業開展既有設施設備節能改造,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
12.加強港口環境保護。積極推廣套用節能減排新技術和設施設備,控制和減少到港車船在港口的污染排放。加強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嚴格依法配備污染監視監測、污染物接收處理、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加強港口環境監測、粉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引導港口企業開展生態型港口工程示範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積極推進港口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支持開展港口污染防治、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等環境保護技術研究。
(七)加強港口安全管理,深化港口平安建設。
13.強化港口安全責任制。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港口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建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港口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制度。切實落實客運碼頭、滾裝碼頭、油氣液體化工品碼頭及庫區、油氣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等安全生產的企業主體責任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責任。
14.加強港口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引導企業不斷提升港口裝卸、輸送、儲存、運輸等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建立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客船旅客和司乘人員信息登記制度,完善港口安全應急體系。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專業隊伍和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基地建設。加強港口安全行政管理人員配備和裝備建設,建立健全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專家庫。
15.建立健全港口治安防控體系。加快港口重要區域技術防控、物理防控裝備設施和治安保衛隊伍建設,推進港區監控信息系統互聯和治安防控資源共享。推進國內客運碼頭港口設施保全、重點港口全港保全工作。研究建立港口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構建和諧穩定環境。
(八)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促進港口服務高效便捷。
16.加快港口信息化套用。港口企業加快推進信息化與港口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全過程融合,提升港口服務效率、安全性能、服務質量和服務便捷性。港口企業加快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港口物流全過程動態信息服務。鼓勵港口企業發展第三方港航信息服務、電子商務服務,延伸港口物流信息增值服務。繼續推進貨櫃鐵水聯運物聯網套用工程。
17.提升港口裝備智慧型化水平。支持港口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提高碼頭前沿裝卸設備、水平運輸車輛、堆場裝卸機械等關鍵設備的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提升貨物在港口的換裝作業效率。鼓勵港口企業推進自動化裝卸設備、智慧型化流程最佳化與控制、管控一體化等的套用,開發套用專業化碼頭生產智慧型調度系統,開展全自動化碼頭套用試點。
18. 促進智慧型港口建設。大力推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港口推廣套用。支持港口企業加快建設高效、安全、智慧型的感知網路,積極打造港口數據云服務平台,發展基於大數據的高品質增值信息服務新業態,實現資源集中管理與大集成套用,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供應鏈一體化服務能力與水平。
19.促進口岸便利化。推進港口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完善港口、航運、貨主、代理、口岸監管部門間的電子數據聯網交換。繼續推進交通電子口岸建設,推動水運口岸形成“單一視窗”,實現港航、海事、海關、國檢、邊檢等部門的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推動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與口岸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合作機制,最佳化口岸環境。
三主要措施
(九)加強分類指導。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港口轉型升級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積極爭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合力推進。借鑑國內外典型案例和先進做法,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加強輿論宣傳和學習交流,形成推進港口轉型升級的良好氛圍。
(十)深化港口改革開放。
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級管理體制機制,減少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式,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將理貨經營市場準入、沿海港口(長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機構設定審批由部下放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深化港口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按照國家事業單位改革要求,推進引航機構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錨地的共享公用機制。研究完善港口評價機制,開展綠色港口等級評價,試點開展基於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經濟運行綜合評價。
進一步開放港口市場,加快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港口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制止地區保護和企業壟斷行為。鼓勵企業專用碼頭在公平競爭前提下提供社會化服務。研究推進港口收費市場化改革,逐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合理調整收費結構和標準,放開競爭性環節收費,規範港口企業價格行為。
(十一)加強港口規劃管理。
切實維護港口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港口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港口基礎設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港口建設項目不得突破規劃。加強對港口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制止和糾正。
嚴格港口規劃的修訂與調整。不得隨意對批准的規划進行修訂與調整。如需進行修訂與調整,必須嚴格按照《港口規劃管理規定》,對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批准後,按規定啟動修訂與調整程式。
(十二)提升行業監管和服務水平。
提高港口行業治理能力,進一步強化港口岸線資源管理,嚴格執行岸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開展港口項目建設,推行施工安全標準化,提升港口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經營市場誠信體系,加強港口規劃、建設、經營行為監督管理。加強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行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加強信息公開,加大信息引導力度。加強港口行政管理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十三)完善政策法規。
落實《港口法》的規定,促進有關人民政府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督促落實港口建設費地方分成資金使用的規定,主要用於港口公用基礎設施以及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研究制定多式聯運規則。加強港口管理法規立、改、廢工作。
(十四)發揮標準的基礎性作用。
完善港口標準化體系,加強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標準的制修訂。加快港口設施裝備、貨物裝載、信息交換、服務質量等標準的制修訂,促進不同運輸方式有效銜接。鼓勵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推廣套用中國港口標準,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支持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增強我國在港口領域國際標準制修訂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交通運輸部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