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及其管理行為,制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23日由交通運輸部以交安監發〔2012〕17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考評機構與考評員、考評與發證、責任與義務、附則5章42條,自發布之日實施。

檔案發布

交通運輸部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達標考評指標的通知

交安監發〔2012〕175號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和《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的部署,起草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細化落實。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檔案全文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及其管理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生產達標標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

評為一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於900分(滿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滿足所有達標企業必備條件,評為二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於700分且完全滿足二、三級達標企業必備條件,評為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於600分且完全滿足三級達標企業必備條件。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並負責一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管轄範圍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二、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幹線、西江幹線跨省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二、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以上部門和單位統稱為主管機關。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初次考評、換證考評和附加考評等三種形式。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主管機關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向社會公告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第二章

考評機構與考評員

第八條 主管機關或其認定的考評機構負責對交通運輸企業實施考評。

第九條 考評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或經批准註冊的交通運輸系統社團組織;

(二)具備固定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設備;

(三)具有一定數量從事相關領域考評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及考評員;

(四)建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考評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並按照主管機關賦予的許可權開展工作,建立企業考評檔案。

第十一條 考評員應具有交通運輸相關學歷和工作經歷,並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負責考評員適任條件的審核、考試發證、註冊登記等管理工作,並建立檔案。

考評機構應建立考評員日常管理檔案,並按年度向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章

考評與發證

第十三條 申請考評的企業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考評活動採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評等方法進行,人員詢問、現場查驗可以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第一節 初次考評和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初次考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含分公司),並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建設設行為的實體;

(二)具有與其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並建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已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

第十六條 初次考評應提交申請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二)企業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三)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收到初次考評申請及所附材料後,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管轄範圍;

(二)是否滿足申請條件;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告知企業補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對滿足申請要求的企業,主管機關應結合企業的申請確定考評機構。考評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九條 企業通過考評的,由考評機構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向該企業簽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未通過考評的或經主管機關審核不合格的,企業應採取糾正措施並可在3個月後重新申請考評。

第二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相關機構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證書(證明)的企業,連續3年未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經主管機關對必備條件審核後,可頒發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達標證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申請高一級別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考評及發證的內容、範圍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組建企業應於正式運營6個月內提出初次考評申請。

第二節 換證考評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換證考評申請應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換證考評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三)企業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換證考評及發證的內容、範圍和方法參照初次考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換證考評和發證應在現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完成。

第二十八條 換證考評未通過的,企業應在原證書期滿後3個月內提出重新考評申請。

第二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考評發證機構申請補發。

企業法人代表、名稱、地址等變更的,應在變更後1個月內,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材料,申請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向企業、考評機構、考評人員發放證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節 附加考評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考評機構應對持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企業實施附加考評:

(一)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二)企業一年內連續發生二次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三)企業被舉報並經核實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問題;

(四)企業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機關認為確實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確定。

第三十二條 附加考評應針對引發附加考評的原因進行。在考評中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可擴大考評範圍,直至實施全面考評。

第三十三條 通過附加考評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合格的,維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有效性。

未通過附加考評或經主管機關審定認為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業應在3個月內再次申請初次考評。

第四章

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所實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法規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接受考評過程中,企業應: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確保考評員充分有效地實施考評;

(二)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

(三)與考評員合作,以保證考評工作順利完成。

第三十六條 考評員應保守秘密並謹慎處理所接觸的有關檔案、特許的信息資料等。

企業可以向主管機關或考評機構舉報、投訴考評員的不正當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對考評機構和考評員進行監督管理。考評機構或考評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主管機關應做出處理直至取消其考評資格。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相關管理人員和考評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廉政規定,不得借考評工作謀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交通運輸企業主要包括直接從事道路水路運輸(含客貨運輸企業、客貨運站場、港口經營企業)、城市客運(含公交、軌道交通、出租汽車企業)、交通運輸建設施工、機動車維修等的企業。

第四十條 對外國駐華交通運輸企業的考評發證,由主管機關或其認定的考評機構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交通運輸行業內具有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經建設設行為的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證書式樣和表格格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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