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說,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回響;就受害人一方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另外,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裡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覆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調解的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定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的風險引
受害人要分清事故責任不等同於賠償責任
有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著一定的事故責任,其往往就會把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等同,認為對方的事故責任比例就是其賠償責任比例,這是一種武斷,殊不知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是兩回事,事故責任小其賠償責任不一定就小。調解協定書籤字需謹慎
調解協定書具備一定的法律強制執行,但如果受害者一方因為過於認定調解書能給其多大的法律效力,而對方卻怠於執行,這樣會延誤調解的預期目的,有損受害者一方的權益,因為現實情況是,當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調解書具備合法有效契約的功能。註:調解書協定簽字在對方付款前需慎重。
資料原件的交付是隱患
資料原件是一項重大的證據,對於受害人一方極其重要,肇事者往往也會有通過調解協定騙取原件資料後逃逸或是耍賴的情形,藉口卻是拿資料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賠付。必要時,調解協定書需要保險公司確認
如果需要通過第三者進行直接支付,受害人一方需得到第三者的承認,否則,將面臨無處索求卻也無可奈何的局面。交通事故調解中的不穩定因素,在調解中當事人需認真把握。
由法院進行調解的結果
第一,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對調解內容不服的,不得抗訴。其原因在於調解書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情形下達成的協定,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守調解書所作出的規定。第二,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書生效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第三,調解書生效後,除調解過程中存在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法的以外,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當事人在選擇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應當在調解的過程中全面闡述自己的主張,否則將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