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交易收入

交換交易收入是指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1.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具體實務操作過程中,在確認收入實現時,除了依據上述四個條件外,還要結合商品的銷售方式和採用的貨款結算方式而定。如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下,在辦理了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在契約約定收款日確認收入實現;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下,在發出貨物後確認收入實現等等。

2.提供勞務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應按以下規定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與完成分別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確認收入。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稱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提供勞務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3.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收入實現: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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