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八)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 (三)城市建設管理中有關涉水職責的分工。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井研縣委井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井委發〔2010〕16號)精神,設立井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簡稱縣住建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井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掛井研縣城市管理局、井研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井研縣防震減災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除環境保護、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含計程車行業管理)以外的職責劃入縣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劃給縣環境保護局。
(四)將原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含計程車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七)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八)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九)加強對開展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與園林綠化事業的有關規定及相關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並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井研縣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各鄉鎮城鄉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備案、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核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縣城區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
(四)承擔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實施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並上報審批;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配套辦法;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地拆遷的規章制度。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築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道路、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城市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村鎮房屋產權管理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園林、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城市“綠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區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劃並監督執行;監管城市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建築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沖洗等行業。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負責文電處理、文書檔案和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政務信息、宣傳、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和政務督查;組織籌辦重要會議;負責政務接待,協調管理機關後勤事務;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以及民眾來信來訪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和民眾來信來訪的分析報送工作;協助做好維護穩定和處理突發事件工作。
(二)法規股
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劃、設計和制度;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工作;參與縣城規劃區放線驗線,負責規劃核實工作。
(三)規劃股
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發展計畫和年度規劃任務;負責縣城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選址管理工作;確定建設項目的具體用地範圍;組織工程放線、驗線及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縣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城建股
擬訂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指導市政公用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城市基礎設施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道路占用、開挖審批工作;指導縣城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五)鄉建股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六)建管股
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擬訂建築施工、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縣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從事建設類企業及個人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建築活動監督執法;參與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以及所管工程建設項目規費的核定、壓證上崗、項目管理、資質審查工作。
(七)行政審批股
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局授權的公共服務事項的諮詢、受理、辦理、收費、發證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許可事項的協調管理工作。
(八)計財股
綜合管理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統計、信息報表工作;負責局機關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障工作。
(九)政工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承辦幹部考察任免、後備幹部選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勞動人事調配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工人人事和專業技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建設、黨務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兒童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井研縣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涉及井研縣城市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按照縣政府對城市管理的要求,對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的意見,辦理有關城市管理的來信來訪,承辦人大、政協有關城市管理的議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的舉報投訴;負責縣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人行道車輛停放、門前“五包”等的管理;負責縣城區廣告牌(欄)、店招店牌、宣傳張貼欄、標語等各類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縣城區車輛停放場所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負責縣城區建築垃圾和棄置場規劃,負責縣城區建築垃圾的管理;負責縣城區國有農貿市場(含縣政府批准的臨時市場)的管理;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在城區行使有關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權;指導各建制鄉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牽頭協調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並聯審批;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下設辦公室、法規監察股、市容管理股。領導管理縣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大隊、環境衛生管理所、市場開發服務中心。
(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項目審批許可權。其中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對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審批;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縣住建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改局為主,縣住建局參與。
(三)城市建設管理中有關涉水職責的分工。縣水務局牽頭編制中心城區防汛規劃及預案,縣住建局參與並負責組織中心城區防洪澇應急搶險工作。縣住建局牽頭編制城市供排水管網布局的規劃,縣水務局和都江堰井研灌區管理處參與。中心城區市政污水管網、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四)所屬事業單位縣城鎮建設檔案室、市政工程管理所、風景園林管理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房地產管理所、房地產交易所、危險房屋鑑定辦公室、城鄉建設規劃勘測設計室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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