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軍都督府監

五軍都督府監是指明朝中央監獄,關押本府所治的輕重獄囚的場所。明朝掌管全國軍旅之事的機構,稱為五軍都督府,其下設五軍斷事官,“總治五軍刑獄”(《明史·職官五》)。明初,曾有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須將本門衙門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牘俱送大理寺複審,再送刑部評駁的規定。

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定製:凡刑部、都察院,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門的徒流死罪囚人,“具寫奏本發審”,經大理寺審錄和圓審之後,“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明會典·大理寺》)。其監獄由府五司門司獄司統管,後改由都指揮使司的司獄各管一方監獄,隸屬五軍都督府和兵部,具有軍事監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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