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規範五寶花生生產經營活動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以下簡稱五寶花生專用標誌) 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五寶花生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五寶花生,是指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第175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確定的生產地域範圍和質量技術要求的花生。
第三條 從事五寶花生生產、銷售和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設計、製作、印刷、許可、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非五寶花生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生產、加工的花生產品不得稱為五寶花生;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未經核准的花生生產、加工單位不得使用五寶花生名稱,不得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
第五條 貢井區人民政府成立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管委會下設辦公室在貢井質監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負責專用標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協調解決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通報有關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情況。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前須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和依法註冊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 申請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食品生產合法資質;
(二)生產場所和設備符合相應食品生產許可的要求;
(三)須按照《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五寶花生生產技術規範》(DB510303/T 2-2014)組織生產,並達到相關要求;
(四)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質量記錄檔案健全,對生產過程實行質量跟蹤和可溯源管理;
(五)具有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花生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八條 申請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二)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生產許可證;
(三)地方政府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範圍的證明;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九條 貢井質監局受理單位和個人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申請,並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報貢井質監局初審;
(二)貢井質監局將初審合格的資料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三)國家質檢總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合格後註冊登記並發布公告;
(四)申請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獲準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其生產的花生產品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
第十一條 五寶花生專用標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印製,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十二條 管委會負責對五寶花生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獲準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印製五寶花生專用標誌實行備案制。
獲準單位和個人在印製五寶花生專用標誌時,須提前將印製數量、規格、用途等相關信息報貢井質監局審查備案。印製結束後,將專用標誌樣品送貢井質監局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五寶花生專用標誌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根據花生生產周期)將上年度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和本年度所需專用標誌的基本情況統計上報貢井質監局。
第十五條 五寶花生專用標誌使用人在產品包裝、標識、廣告、說明書上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時,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或標誌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不得將證書或標誌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
第十六條 五寶花生專用標誌屬於質量標誌,任何未取得五寶花生專用標誌使用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
第十七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使用單位或個人可向貢井質監局提出申請,經省級質檢機構報質檢總局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專用標誌使用資格;到期不申請的,有效期至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五寶花生的質量檢驗由省質監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不定期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 由管委會對五寶花生生產、加工、銷售過程實施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會按法定程式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註銷其五寶花生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五寶花生專用標誌並公告:
(一)未按《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五寶花生生產技術規程》(DB510303/T2-2014)和質量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二)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三)虛報生產數量,使用帶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包裝物包裝非地理標誌產品的;
(四)非法銷售印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包裝物的;
(五)嚴重影響五寶花生地理標誌產品聲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五寶花生在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者將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