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義不嫌同條

清代王引之歸納為“二義不嫌同條”,但陳玉樹於《爾雅釋例》中指出:“宋陸氏佃撰《爾雅新義》已發其例。 ”《爾雅新義》中“台朕賚畀卜陽予也”等條下所謂“一名兩讀”,皆是其例。 陳玉樹《爾雅釋例》中亦有“兩句相承例”,也應是陸氏首開其端。

具有不同意義的若干被釋詞因為使用同一釋詞而被列於一條訓釋中,在《爾雅》中多次出現。
如《釋詁》 “台、朕、賚、、卜、陽,予也”,其實“台、朕、陽”訓“予”為第一人稱代詞;而“賚、畀、卜”訓“予”則為“給予”義。
清代王引之歸納為“二義不嫌同條”,但陳玉樹於《爾雅釋例》中指出:“宋陸氏佃撰《爾雅新義》已發其例。”《爾雅新義》中“台朕賚畀卜陽予也”等條下所謂“一名兩讀”,皆是其例。又如“袱桅祖也”條下,陸佃注云“尼祖為袱”,採用下條“即尼也”、“尼定也”予以訓釋,實際上可以歸納為一新的義例:上下文相承例。陳玉樹《爾雅釋例》中亦有“兩句相承例”,也應是陸氏首開其端。於此可見,《爾雅新義》以“新”字為題,其創新性可謂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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