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申請條件
田徑二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男子:
100米 手計:11.5 電計:11.74
200米 手計:23.6 電計:23.84
400米 手計:53.0 電計: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欄 手計:16.0 電計:16.24
200米欄 手計:26.0 電計:26.24
400米欄 手計:1:00.0 電計:1:00.14
3000米障礙 10:10.00
馬拉松 3:10:00
10000米競走(場地) 49:00.00
20公里競走 2:04:30
50公里競走 4:49:30
跳高 1.83米
跳遠 6.50米
三級跳遠 13.50米
鉛球(7.26公斤) 12.50米
鐵餅(2公斤) 38.00米
標槍(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計:12.8 電計:13.04
200米 手計:27.0 電計:27.24
400米 手計:1:03.0 電計: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欄 手計:32.0 電計:32.24
400米欄 手計:1:08.0 電計:1:08.14
馬拉松 3:50:00
5000米競走(場地) 27:30.00
10公里競走(公路、地) 57:30
20公里競走(公路、地) 2:14:30
跳高 1.56米
跳遠 5.20米
三級跳遠 11.00米
鉛球(4公斤) 12.50米
標槍(600克) 38.00米
鐵餅(1公斤) 39.00米
足球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級聯賽、乙級聯賽、杯賽、全國運動會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青年聯賽、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為: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三)參加中國足校杯和全國足校杯比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為: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比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足球比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籃球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為: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排球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或參加全國甲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區、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5、桌球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成年、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前六名,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 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各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八的運動員。
武術二級運動員(二級武士)技術等級標準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一級(含省一級)以上級別的套路比賽中,獲得單項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的套路比賽中,獲得單項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級(含省一級)以上級別的散打比賽中,獲各級別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的散打比賽,獲各級別前三名者。
西洋棋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錦標賽(個人)第三十三至四十二名;
(二)全國錦標賽(團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參賽的男4名、女3名運動員;
(三)全國智力運動會(團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參賽的男女各4名運動員;
(四)全國智力運動會(少年團體)(10歲—16歲)第三至五名授予參賽的男女各4名運動員;
(五)全國青年個人冠軍賽(17歲—20歲)第十一至十八名,不足20人比賽,錄取第六至九名(17歲—20歲);
(六)全國等級賽丙組參賽人數50人以上,錄取前十三名;參賽人數70人以上,錄取前十八名;參賽人數100人以上,錄取前二十五名;參賽人數150人以上,錄取前三十八名;
(七)全國少年冠軍賽甲組(16歲組)、乙組(14歲組)第二至十二名;丙組(12歲組)、丁組(10歲組)前八名;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個人錦標賽第四至十二名;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級賽丙組前六名;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少年冠軍賽,甲組(16歲組)、乙組(14歲組)前三名,丙組(12歲組)、丁組(10歲組)冠軍。
象棋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青年錦標賽團體第四至六名、個人第九至十六名; (二)全國少年錦標賽16歲組第七至十二名、14歲組第二至六名; (三)全國冠軍賽第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個人錦標賽第四至十六名;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少年錦標賽18歲組前八名、16歲組前六名、14歲組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