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計量師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簡介

英文名: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取得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照《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質檢總局、人事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報名條件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報名時間

2013年二級計量師考試報名時間 2月25日至3月22日(廣東),一級計量師考試時間為2013年6月15日-16日 

科目題型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個小時,分2個半天進行。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所有科目均為客觀題,在普通答題卡上作答

註冊管理

《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中對於考試合格人員所取得證書註冊規定如下:

註冊

第十五條 國家對註冊計量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為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並負責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式完成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的審批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關審批。

各級註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各級註冊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相關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計量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

第二十條 《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註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六)相應註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延續註冊的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和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相應註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類別或執業單位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件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變更註冊的申請表;

(二)與變更後的專業類別一致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專業的證明;

(四)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五)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證明。

第二十四條 註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 註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註冊計量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註冊審批機關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並由註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九條 註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計量師延續、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註冊計量師應當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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