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聘用制

事業聘用制

事業單位通過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實現用人上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保障職工自主擇業,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實行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 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成長,增強事業單位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什麼是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契約,確定單位與個人的聘用關係,明確並履行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人員聘用制度適用於本市國有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係的所有人員。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在執行範圍。

聘用工作人員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聘用單位應按以下程式聘用工作人員:

(一)聘用單位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考試或者考核;

(四)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受聘人員;

(五)簽訂聘用契約,公布聘用結果。

聘用工作組織由哪些人組成

聘用單位應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聘用工作組織一般由本單位人事、紀檢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應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契約包括哪些條款

(一)聘用契約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聘用崗位紀律;

(四)聘用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契約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契約的責任。

聘用契約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聘用契約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聘用契約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契約。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契約;崗位或者職業需要,可簽訂期限相對較長的中長期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10年,如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契約,聘用單位應與其訂立。

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內。

人員聘用工作中,哪些人員應實行迴避制度

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的工作,也不得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哪種情形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契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哪些情況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與受聘人員的契約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情況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依法服兵役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契約;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解除聘用契約的經濟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受聘人員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契約,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的。

經濟補償數額標準,按被解聘人員在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契約的,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因履行契約發生爭議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因履行契約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或者請求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按有關規定向同級政府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受聘人員的待遇是什麼

(一)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應貫徹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確定。聘用單位應保留受聘人員原檔案身份和工資標準。

(二)受聘人員享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員的工時制度、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應享有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有接受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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