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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財文字[1996]2號
頒布時間:1996-1-6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重新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辦法,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發。
第三條、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之前,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的,現工資等級尚未達到五級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第四條、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五條、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1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3元,包乾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對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乾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五)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幹辦法: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本辦法的出差人員。
第六條、乘坐火車符合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另外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下列比例計發給個人補助費:
(一)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和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
計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計發;乘坐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計發。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條(一)款規定的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七條、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條(一)款規定的標準,加發1天一伙食補助費。
第八條、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一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一伙食補助費)。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一伙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一伙食補助費。
(四)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九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統一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其餘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不得開具證明要與會人員分攤會議費,轉嫁負擔。
第十條、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含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含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除按以上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貨櫃託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貨櫃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二條、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或只象徵性收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補充辦法(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按照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標準內作具體規定。
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出差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92)財文字第070號通知發布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92)財文字第816號《關於出差人員乘坐新型全列空調特快列車不坐臥鋪如何計發補助費的規定》和(93)財文字第824號《關於修訂高級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出差乘坐車船等待遇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