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破壞市政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生活、建築施工等造成噪聲污染,露天燒烤、焚燒皮革、橡膠、塑膠等產生有害氣體行為以及城市廢水排放、造成水源污染、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未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以及遺撒、遺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集貿、市場範圍以外的無照經營行為(含無照商販)以及經營場所(店)外違規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在人行道或非指定地點停放人力車、機動車輛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以及貨運超重、超載車輛進入巷路,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畜力車和機動三輪車無營運執照或非法營運、不按指定路線行駛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會道門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損害他人身體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權。
8、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燃氣)方面的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執法職責。
10、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管理權。
11、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管理權。
12、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