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規劃、方案;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松原市委辦公室、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乾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松辦發54號)要求,設立乾安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政務、事務等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後勤、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並監督落實局工作計畫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承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管理、網路規劃、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

(二)職位錄用與調配科

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等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報名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國家公務員科員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及級別確定工作;代縣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代政府黨組負責全縣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股級(含股級)以下幹部考核任免工作。承辦政府序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

(三)軍官轉業安置科

按照國家及省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全縣各系列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上報工作;擬定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專家管理科

負責全縣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省拔尖創新人才的組織選拔;負責縣級拔尖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的評選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縣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人員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組織實施我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引進外國專家和智力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

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落實新錄用、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定級待遇;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負責全縣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休假、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地區類別標準的監督執行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工作;協調、指導全縣機關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考核培訓與獎懲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縣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縣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起草年度政府績效評估實施意見及細則;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採取實地調查、專項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核實和調度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有關指標完成情況;組織服務對象、專家和相關社會團體對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工作進行評議;匯總年終評估結果。

(八)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九)法制與監察科

組織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權;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縣際間交流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定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人事勞動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受理人事勞動信訪事項,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人事勞動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城鄉勞動者就業流動的基本政策,擬訂地方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本縣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職業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轉崗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職業等級標準,組織實施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全縣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業務指導協調,對全縣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審評估,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管理、指導和技術支持服務工作;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各職業(工種)考評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和使用;負責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研究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發展規劃,推動全縣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直接組織對職業學校、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辦學單位、大中專院校畢(結)業生的技能鑑定;負責國家職業技能培訓教材、鑑定教材、職業院校相關教材和勞動保障業務圖書的開發與發行工作;負責全縣職業資格相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和處理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三)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組織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辦法,審核原行業系統統籌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訂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準;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四)醫療與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縣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方案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地區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政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

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共青團工作、婦委會工作和老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政府績效評估辦公室副主任1名)、紀檢書記1名。股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5名(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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