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十二)負責縣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縣境外培訓工作。 負責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調動和人才統計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體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原縣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七)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八)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九)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十)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吸引縣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回縣)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案件。
(十二)負責縣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縣境外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照《社會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指導、監督縣內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人員工傷保險工作。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學習、機要、黨建、檔案、信息、安全、信訪、保密、後勤保障以及政務協調、督查督辦和目標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本單位網路運行管理、維護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考勤管理和日常請銷假工作。
負責縣級各部門(單位)工勤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股(軍官轉業安置股)

負責許可權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以及公務員工作監督指導。組織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承擔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及日常管理工作;承辦許可權內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的工作安排、流動調配、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考核獎懲、申述、人事爭議仲裁、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等工作;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完善並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各項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審核縣級各部門的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承辦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及獎勵事項;承擔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
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承擔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選調、培訓、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培訓的證書管理,負責培訓教材的審定;承辦縣政府機關人員出國(境)培訓事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

(三)事業人員管理股

(九龍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審核辦證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等級考試考核工作。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考聘、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指導縣政府各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有關培訓機構的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證書管理和培訓教材的審定;承辦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事宜。

(四)工資福利與退休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退職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統計工作;承辦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西藏退休人員來州易地安置工作;負責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離)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五)社會保險股

負責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標準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和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申報工作;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辦法;貫徹執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貫徹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執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社會保險、人才軟體的推廣和升級維護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人才資料庫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負責基金預決算草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指導社會保險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和提供利用工作。

(六)人力資源開發和就業股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就業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勞動綜合統計工作;擬訂全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
負責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調動和人才統計工作。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調解仲裁與勞動監察股

(九龍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勞動關係相關規定;牽頭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具體辦法;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照《社會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指導、監督縣內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人員工傷保險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九龍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受理、處理全縣勞動爭議案件及上級交辦、外地委託的勞動爭議案件;參與協調處理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突發事件。
保留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3名,其中:隊長1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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