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

《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遵照“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基本方針,為建立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家庭服務業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遵照“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基本方針,為建立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家庭服務業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家庭服務業行業是指以家庭服務為對象、以家庭事務為服務內容的有償家庭服務業活動。
第三條家庭服務業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家庭服務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守消費者信息秘密。
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簽訂家庭服務業服務契約,服務契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計時家庭服務業服務的,也可以採取電話、網路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形式訂立。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與家庭服務業消費者建立服務關係,採取多種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勞動待遇、工資支付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業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規定不宜從事家庭服務業服務工作疾病的。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對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經營者應當建立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工作經歷及評價記錄製度。
第十四條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業服務契約,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與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惡意串通,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
(四)要求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不能提供契約約定的工作條件,強迫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從事契約約定以外的家庭服務業服務或要求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行為的;
(六)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從事家庭服務業服務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16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服務技能;
(二)受過國中或同等學歷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證件;
(四)身體健康,持有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要逐步做到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按照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技能水平,應劃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級,取得差別的勞動服務報酬。
第十七條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契約、了解服務契約內容,享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庭服務業服務內容或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家庭服務業服務的,應徵得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同意。
第十八條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契約規定的內容,遵守職業守則和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第十九條消費者應尊重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保障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要正確指導和明確交代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工作任務,並按國家規定為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辦理相關證件及手續,不得扣押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二十條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做到:
(一)履行契約各項約定;
(二)按照契約約定內容提供服務;
(三)尊重消費者的生活習俗,不泄露其隱私;
(四)不得發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嚴禁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未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私自離崗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應報告經營者,經同意後方可中止提供服務,嚴禁不通過經營者或法律途徑解決而採取報復行動。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到經營單位聘請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時,應持有家庭戶口簿或身份證及相關證件,並如實填寫登記表,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有權了解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和健康等個人情況。消費者要如實向經營者提供被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服務內容。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中止家庭服務業服務契約:
(一)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三)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
(一)不符合從業條件的;
(二)不履行本公約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經營者拒不更換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或更換後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對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在家庭服務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不能讓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違規作業。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二十八條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有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接受投訴,協調各種關係,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消費者不能無故違約。契約期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應帶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到相關家庭服務業服務法人單位辦理解除契約手續。契約期滿,若消費者還需續聘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應提前通知經營者,並辦理續簽契約手續。契約終止,應辦理終止契約手續。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經營者、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先行協商解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法律進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經營者、家庭服務業服務人員、消費者的欺詐、惡意等損害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方可依國家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經濟、精神等損失。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公約經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成立大會審議通過,於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公約由九江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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