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一、主要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六)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制訂、執行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方案,經審批後對被授權經營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九)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根據《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九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0〕16號),保留九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 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會、監事會,負責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制訂、執行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方案,經審批後對被授權經營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七) 履行市委規定的企業黨的建設方面的職責。
(八)負責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擬定有關規章、制度。
(九)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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