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擬定符合我市工作實際的教育法規草案和實施辦法。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教育、教學體制改革。
三、
四、檢查實施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教學基本要求和基本條件;指導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與複查;開展對全市中國小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的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市直學校(單位)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以及國防教育工作。
七、做好教職工的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幹部進行考核、任免;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負責教育系統人事調配和新教師的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證書核證工作;會同職改綜合組織好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教育系統技術工作的考評工作;統籌管理各類教育幹部的培訓和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落實教職工的工資調整和各項福利待遇的落實。
八、統籌管理全市各類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市各類學校的後勤、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以及信息技術教育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全市教育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承擔教育督導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的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