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災後恢復重建、擴大內需、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以及由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縣區域內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縣政府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州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二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政府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預算(含直屬單位)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本縣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本縣縣級以下領導幹部及依法屬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本縣區域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訪、保密、宣傳、外事、新聞發布、績效管理、目標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安全保衛、機關後勤事務;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編制全縣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綜合考核局機關業務股室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工作以及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
(二)財政金融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承辦縣政府授權的地方金融機構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全縣及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牧水利、扶貧開發、富民安康工程等涉農專項資金,以及移民資金等的籌集、管理、撥付、使用以及效益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對全縣社會保障機構及民政等部門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發行彩票募集資金的籌(募)集、管理、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固定資產投資和企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縣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本縣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對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承擔對本縣縣級領導以下領導幹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法屬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