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司法局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四)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 [2009]70號),設立中衛市司法局,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和公職、公司律師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託,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或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法制宣傳、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各縣、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管理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等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市律師工作和公證機構的公證活動。
(四)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和法律服務工作,研究法律服務市場、法律服務機構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指導和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及公職、公司律師工作。
(八)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培訓及考務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12個派出機構: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宣傳、技術網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對外交流、人事勞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督察和效能監察。
2、宣傳教育科
指導和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司法行政方面地方性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擬訂依法治市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依法治理工作;開展執法情況的調研,檢查指導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律師公證指導科
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律師、公證員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組織指導律師、公證人員年度註冊、資格認證和考評考核工作。
4、法律援助與司法鑑定管理科(掛中衛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研究擬訂全市法律援助規劃、實施方案、年度工作目標;做好法律援助的有關工作;擬訂法律援助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監督、協調、指導;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的資格審查、設定布局及設立登記、註冊、公告、年審、註銷等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5、基層工作指導科
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助理員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做好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的管理、考核和檢審及違紀查處工作;指導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安置幫教與社區矯正管理科
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考察;指導監督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二)派出機構
派出文昌、濱河、迎水橋、鎮羅、柔遠、東園、宣和、永康、常樂、香山、興仁、蒿川司法所。其主要職責是:協助鎮(鄉)、街道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代表鎮(鄉)、街道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組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負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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