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通商航海條約

有關兩國間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經濟聯繫方面,雙方將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 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另一方境內在各方面享受不低於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 這個條約是中蘇兩國經濟關係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標誌。

中蘇通商航海條約 1958年4月23日在北京簽訂,7月25日生效。共十七條,規定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發展和鞏固兩國之間的通商關係。有關兩國間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經濟聯繫方面,雙方將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另一方境內在各方面享受不低於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條約並有一個規定商務代表處法律地位的附屬檔案。這個條約是中蘇兩國經濟關係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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