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擬定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投資、經費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審批、申報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國家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審核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能力建設。組織協調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並監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招投標)工作。管理環保項目進出口減免稅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批覆預決算。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住房制度改革等管理工作。承擔部機關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審核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
負責歸口聯繫西部開發、中部地區崛起、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扶貧、治亂減負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組織編制利用外資計畫。負責績效考評和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