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滿足港澳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保障港澳居民合法權益而開放申請的居住證。

實施背景

香港、澳門發展同內地發展緊密相連,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讓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 為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權益。 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內地和港澳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港澳居民在港澳和內地須持不同的身份證件和旅行證件,其中港澳居民在內地的身份證和出入內地的證件由內地來作出規定。實施港澳居民居住證制度,是為港澳居民在內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便利,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要舉措。

“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

申領條件

港澳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申領程式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證件信息

港澳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

證件期效

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主要功能

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管理規定

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港澳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喪失港澳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布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違反規定辦理、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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