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3723 工業用化學產品採樣安全通則
GB 8570.1~8570.7 液體無水氨檢驗方法
技術要求
2.1外觀:無色液體
2.2液氨應符合下表要求:
指標名稱 | 優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氨含量,% ≥ | 99.9 | 99.8 | 99.0 |
殘留物含量,% ≤ | 0.1(重量法) | 0.2 | 1.0 |
水分,% ≤ | 0.1 | _ | _ |
油含量,mg/kg ≤ | 5(重量法) 2(紅外光譜法) | _ | _ |
鐵含量, mg/kg ≤ | 1 | _ | _ |
檢驗規則
3.1 液氨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液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 1987-12-02 批准 1988-09-01 實施
GB 536-88
3.2 每批出廠的液氨都應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產品等級、批號或槽車號、生產日期、產品淨重或件數、本標準編號。
3.3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規定檢驗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 液氨用鋼瓶灌裝時,每批100瓶以上者按總數的2%取樣;30~100瓶者在不少於2瓶內取樣;30瓶以下者在不少於1瓶內取樣。取樣時鋼瓶應平置於露天特製座上,閥門向下。
液氨用槽車裝運時, 槽車應裝有專用取樣設備。
液氨用鋼瓶或槽車裝運時,也允許生產廠家在灌裝前取樣檢驗。
3.5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按3.4條規定重新取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液氨不能驗收。
3.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按國家標準局國標發(1985)035號《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規定仲裁。仲裁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進行。
檢驗方法
按GB 8570.1~8570.7檢驗
相關規定
包裝、標誌、貯存和運輸
5.1 灌裝液氨用的鋼瓶或槽車應符合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規定。允許重量充裝係數為0.53kg/L。
5.2 氧或氯氣鋼瓶以及一切含銅容器均不得灌裝液氨。
5.3 原灌裝液氨的容器,在灌裝前必須排盡空氣(空氣含量須保證小於15%)。裝過其它氣體的鋼瓶,必須經過清洗、分析鑑定,確認無其他剩餘氣體並符合5.1規定後才能使用。
5.4 灌裝液氨的鋼瓶和槽車外壁應刷有黃色油漆,並以黑色標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和毛重。按GB 190中“有毒氣體”規定標誌。
5.5 液氨鋼瓶應存放於庫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時,應以帳篷遮蓋,防止陽光直射。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 1987-12-02 批准 1988-09-01 實施
GB 536-88
5.6 裝運液氨的鋼瓶的槽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制訂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受熱、嚴禁菸火。鋼瓶必須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或草繩包紮,防止激烈撞擊和震動。
安全注意事項
6.1液氨是強腐蝕性有互物質,標準大氣壓下於-33.3℃沸騰,對皮膚和眼睛有強烈腐蝕作用,產生嚴重疼痛性灼傷.
液氨蒸氣強烈刺激黏膜和眼睛,對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16%~25%(V/V)的氣體無水氨和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器物.
6.2試驗人員應充分了解液氨的危險性,熟悉GB 3723的有關規定。進入現場取樣操作時應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圍裙和裝有濾毒罐的防毒面具,並有人監護。
6.3液氨樣品的處理,應在良好的通風櫥內或通風良好條件下進行。
6.4受液氨操作的皮膚應立即用水沖洗,然後以3%~5%硼酸、乙酸或檸檬酸溶液濕敷 。嚴重時立即請醫院處理。
附加說明
本標準優等品技術等效採用蘇聯國家標準TOCT6221-82《工業用液氨 技術條件》。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上海化工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上海化工研究院、吳涇化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殷永康、金志根、姚炳生、劉妙德、張文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