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業經2006年3月16日農業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按照農業部令2014年 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要求,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廢止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  61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業經2006年3月16日農業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同時廢止。

部 長  杜青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海洋漁業船員技術水平,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和生產作業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籍海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船員和在外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取得《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考試、考核、簽發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漁業船員考試、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員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據本規定製定和修訂考試大綱,並可根據漁業生產技術發展需要,適當增減考試、考核內容。

第二章 職務船員配備標準與適任證書

第五條 5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三副,200總噸至5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

第六條 主機總功率7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主機總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

第七條 發電機總功率50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舶電機員,可由輪機長兼任。

第八條 無限航區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任職資格的駕駛人員兼任;有限航區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無線電話務員,可由取得無線電話務員任職資格的駕駛人員兼任。

第九條 2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的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的輪機人員和無線電話務員配備標準由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適任證書分為甲類適任證書和乙類適任證書,分別適用於無限航區和有限航區。

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甲類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所有漁業船舶,甲類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16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甲類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

駕駛人員乙類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乙類四等適任證書適用於2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乙類五等適任證書適用於3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

第十二條 輪機人員甲類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所有漁業船舶,甲類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機總功率300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甲類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機總功率7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

輪機人員乙類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機總功率7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乙類四等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乙類五等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機總功率45千瓦以下漁業船舶。

第十三條 電機員甲類一等適任證書適用於發電機總功率50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甲類二等適任證書適用於發電機總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甲類三等適任證書適用於發電機總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

電機員不設乙類證書。

第十四條 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適用於無限航區漁業船舶;無線電話務員適任證書適用於有限航區漁業船舶。

第十五條 申請2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輪機人員、電機員、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提出考試、考核申請。

第十六條 2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的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的輪機人員和無線電話務員適任證書考試、考核條件和申請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情況,依照本規定確定,但不得增設條件和增加申請材料項目。考試、考核條件和申請材料確定後,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適任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證手續。

第三章 考試與發證

第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考試:

(一)申請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的;

(二)申請各航區、各等級初級職務和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的;

(三)申請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的;

(四)申請適任證書等級提高的。

第十九條 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至60周歲;

(二)身體條件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體格標準;

(三)申請甲類一、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應當具有高中或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請駕駛員、輪機員的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備本規定要求的,經漁港監督機構認可的船員海上資歷;

(五)無線電話務員應當接受不少於120學時,其他職務船員應當接受不少於360學時的專業技術培訓;

(六)在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工作的船員,應當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

(七)申請無限航區漁業船舶駕駛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經漁業船舶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

第二十條 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具備下列船員海上資歷:

(一)初級職務

1.申請各航區、各等級初級駕駛員、輪機員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在相應船舶擔任漁撈員、水手或機艙加油工實際工作滿24個月。

2.申請初級電機員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在相應等級的船舶上擔任電工滿24個月。

3.申請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在相應等級船舶上擔任水手工作滿12個月。

(二)職務晉升

申請晉升相同航區、相同等級的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持有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該職務滿24個月。

(三)航區擴大

申請無限航區、同一等級、相同職務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持有限航區相應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該職務滿18個月。

(四)證書等級提高

申請同一航區、高一等級、相同職務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持有相應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該職務滿18個月。

申請電機員證書等級提高考試的,應當實際擔任原職務滿24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考試申請表(附屬檔案一)和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附屬檔案二);

(二)醫院按本規定出具的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體檢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張;

(四)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五)原適任證書和《漁業船員服務簿》(初級職務申請者除外)及複印件;

(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出具的業務培訓證明;

(七)申請在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任職的,還應當交驗《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

(八)申請無限航區漁業船舶駕駛人員的,還應當交驗《漁業船舶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對審查合格的申請者及時簽發准考證。申請者憑準考證按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初級駕駛員考試科目包括航海學、船藝、船舶避碰、航海氣象、職務與法規、航海儀器、漁船與捕撈基礎、航海英語。有限航區初級駕駛員可以免試航海英語和航海學中的天文航海內容。漁業輔助船的初級駕駛員應當加試船舶貨運內容。

船長、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等級提高的駕駛人員考試科目包括航海學、船藝、船舶避碰、職務與法規、航海氣象、航海英語。有限航區船長、適任證書等級提高的駕駛人員可以免試航海英語和航海學中的天文航海內容。漁業輔助船的船長、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等級提高的駕駛人員應當加試船舶貨運內容。

第二十四條 初級輪機員考試科目包括船舶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輪機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電器、輪機基礎知識、輪機英語。有限航區初級輪機員可以免試輪機英語,漁業輔助船初級輪機員應當加試製冷裝置內容。

輪機長、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等級提高的輪機員考試科目包括船舶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輪機管理、船舶電器、輪機基礎知識、輪機英語。有限航區輪機長、適任證書等級提高的輪機員可以免試輪機英語。漁業輔助船的輪機長、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的輪機員應當加試製冷裝置內容。

第二十五條 三等電機員考試科目包括電工原理與電子技術基礎、船舶電站及其自動化裝置、船舶電力拖動自動控制、船舶電機、船舶電氣管理與工藝、船電英語。

二等電機員考試科目包括微處理機原理及套用、船舶電站及其自動化裝置、船舶電力拖動自動控制、船電英語。

一等電機員考試科目包括船舶電氣自動化基礎及套用、微處理機原理及套用、船電英語。

第二十六條 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考試科目包括通信業務、通信設備、通信英語、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模擬操作。

無線電話務員考試科目包括無線電通信業務、無線電機務。

第二十七條 申請2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輪機人員、電機員、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的考試試題從全國統一題庫抽取。考試試題題庫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組織建立。

適任證書考試由省級漁港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每年不超過兩次(不含補考)。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考試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報告考試時間、地點,在考試結束後將樣卷、考試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考試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餘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試成績24個月內有效。

考試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試結束後3個月內參加由漁港監督機構組織的補考。考試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補考,可申請重新考試。

第二十九條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考試合格者簽發適任證書。

第四章 考核與發證

第三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考核:

(一)申請同一航區、相同證書等級、高一級職務(不含船長、輪機長和電機員)適任證書的;

(二)曾在軍事艦船上擔任駕駛人員、輪機人員、電機員及無線電人員的退役軍人,申請適任證書的;

(三)院校駕駛、海洋捕撈、輪機、電機及無線電專業的畢業生,申請適任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申請適任證書考核的,應當具備下列船員海上資歷:

(一)申請同一航區、相同證書等級、高一級職務(不含船長、輪機長和電機員)適任證書的,應當在相應船舶擔任原職務,實際工作滿24個月;

(二)曾在軍事艦船上擔任駕駛、輪機、電機工作的退役軍人申請適任證書的,應當在最近24個月內在漁業船舶上工作滿6個月;

(三)院校駕駛、海洋捕撈、輪機、電機及無線電等專業的畢業生申請適任證書的,應當在漁業船舶上見習期滿12個月。

第三十二條 申請同一航區、相同證書等級、高一級職務(不含船長、輪機長和電機員)適任證書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附屬檔案二);

(二)醫院按本規定出具的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體檢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四)原適任證書和《漁業船員服務簿》及複印件;

(五)申請者任職船舶船長對其最近24個月在漁業船舶上任職情況的鑑定。

第三十三條 退役軍人申請職務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

(二)醫院按本規定出具的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體檢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四)原所屬部隊的有關專業培訓合格證明(包括畢業文憑);

(五)服役期間的海上資歷和在軍事艦船上擔任駕駛、輪機、電機工作及所任職務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考核審查。對考核合格者,簽發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三十五條 院校駕駛、海洋捕撈、輪機、電機及無線電專業的畢業生申請適任證書的,由所在學校按本規定統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

(二)醫院按本規定出具的12個月以內漁業船員體檢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四)《漁業船員服務簿》及複印件;

(五)院校畢業證書和見習報告。

第三十六條 院校駕駛、海洋捕撈、輪機、電機及無線電專業的畢業生申請2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輪機人員、電機員、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的,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考核,對考核合格者按以下規定分別簽發適任證書:

(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無限航區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輪、二等電機員、無線電話務員證書。

(二)高等院校專科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無限航區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輪、二等電機員、無線電話務員證書。

(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有限航區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輪、三等電機員、無線電話務員證書。

第五章 特免證書

第三十七條 漁業船舶遠離船籍港,船長離船不能執行職務時,就近的漁港監督機構可根據船舶所有人的申請,向該船的大副核發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的船長特免證書。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任命新船長接任。

第三十八條 漁業船舶遠離船籍港,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補充除船長和無線電人員以外的其他職務船員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可向就近的漁港監督機構申請特免證書。

特免證書實際持有人應當具有所申請職務的低一個等級的適任證書,並實際擔任該職務不少於6個月。

特免證書每船不得超過1本,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延期,不得連續申請。

第三十九條 申請特免證書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特免證書申請表(附屬檔案三);

(二)申請特免證書船員的適任證書;

(三)《漁業船員服務簿》及複印件;

(四)申請特免證書船員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第四十條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向符合條件的大副簽發有效期1個月的船長特免證書,向除船長和無線電人員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職務船員簽發有效期3個月的特免證書。

第六章 審證與補證

第四十一條 持有適任證書的漁業船員需要辦理審證手續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理審證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

(二)醫院按本規定出具的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體檢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四)原適任證書和《漁業船員服務簿》及複印件。

第四十三條 原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後20日內,應當根據各職務知識更新情況,按本規定的相應職務考試科目對申請者組織相關科目的考試和任職情況考核,對合格者簽發有效期5年的適任證書。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適任證書:

(一)年齡滿65周歲;

(二)體檢不合格;

(三)任職期間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被吊銷適任證書未滿12個月的。

第四十五條 適任證書丟失申請補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適任證書補證申請表(附屬檔案四);

(二)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

(四)《漁業船員服務簿》及複印件。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查,材料真實的,補發適任證書。補發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規定,負責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甲類適任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省級漁港監督機構簽發;乙類證書由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樣式印製和簽發。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限航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水域;

(二)無限航區,是指有限航區及其以外的水域;

(三)院校,是指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認可的有關高等和中等專業院校;

(四)職務船員,是指駕駛人員、輪機人員、電機員、無線電人員。其中駕駛人員包括船長和駕駛員(大副、二副、三副),輪機人員包括輪機長、輪機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無線電人員包括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無線話務員;

(五)適任證書,是指駕駛人員、輪機人員、電機員和無線電人員的適任證書;

(六)漁業船員,是指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船員,包括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訓練合格的其他船員;

(七)主機總功率,是指所有用於推進的發動機持續功率總和。

第四十九條 漁業船員體格標準:

(一)視力(採用國際視力表及標準檢查距離)

1.駕駛人員

初任者雙眼視力均達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繼任者雙眼視力均達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

2.輪機人員

初任者雙眼均達到0.6以上,或一眼0.5,經矯正雙眼均達到1.0;繼任者雙眼均達到0.4以上,或一眼0.3,經矯正雙眼均達到0.8。

(二)眼病:所有適任者無重度沙眼、斜視及其他嚴重眼病。

(三)辨色力

1.駕駛人員辨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適任者無紅綠色盲。

(四)聽力:所有適任者雙耳均能聽清50厘米距離的秒表聲音。

(五)血壓:所有初任者高壓在140—90毫米水銀柱,低壓在90—50毫米水銀柱;所有繼任者血壓標準可適當放寬,經醫院證明不影響在船上工作為合格。

(六)其他

1.無線電話務員口齒應當清楚;

2.所有船員不得有開放性肺結核和其他嚴重損害健康的慢性病、傳染病以及永久性殘廢,其他疾病以對在船上工作無妨礙為合格。

第五十條 本規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1995年2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漁業船員適任考試申請表(略)

2.漁業船員適任證書籤發(審證)申請表(略)

3.漁業船員特免證書申請表(略)

4.漁業船員適任證書補證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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