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司法業務交流協定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司法業務交流協定的議定書中國法務部 第三條聯邦德國方面於一九八七年為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高校學習法律的中國進修生提供兩名為期一年的獎學金名額。 中國方面將在其可能的情況下為聯邦德國方面提供兩名在中國高校或研究機構進行學習或研究的為期一年的獎學金名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司法業務交流協定的議定書
中國法務部 德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司法業務交流協定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7年10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為執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雙方簽署的司法業務交流協定,議定如下事項:
第一條 繼一九八七年北京舉辦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經濟法的討論會之後,一九八八年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舉辦一次以經濟法為重點的討論會。
第二條 雙方互派一至兩名法律專業的高校教師到對方的一所法學院進行短期講學,具體時間尚待確定。
第三條 聯邦德國方面於一九八七年為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高校學習法律的中國進修生提供兩名為期一年的獎學金名額。
中國方面將在其可能的情況下為聯邦德國方面提供兩名在中國高校或研究機構進行學習或研究的為期一年的獎學金名額。
交換的人員由提供獎學金方選定。提供名單一方可提名若干人,以便從中選擇。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
鄒 瑜 漢斯·A·恩格爾哈德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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