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文化部藝術發展中心以繁榮文藝為目的,以服務藝術為宗旨,以文化創新為重點,落實文化部賦予的各項工作任務:承擔文化部組織的或社會舉辦的文藝調演、匯演、展覽等項服務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國內外文藝演出交流項目的立項及合作實施事項;承擔文化部組織的各類藝術獎項評選、各類藝術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影視藝術作品的策劃、立項、拍攝、製作等工作;國內外藝術家的美術創作、寫生、考察及學術研討活動;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娛樂活動;組織舉辦藝術成果的展覽、交流、鑑定、開發、推介、演出活動;開展藝術專業知識普及和藝術專業培訓工作;參與有關藝術品種的搶救、整理和保護工作,以及與文化藝術有關的各類業務工作。
文化部藝術發展中心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和業務創作人員既有獻身文化藝術事業的執著熱情和良好的文化藝術素養,也具備組織策劃、實施運作的突出能力和豐富經驗。“優勢互補,互利互惠,誠信為本”是我們的合作原則,“與時俱進,打造精品,創新文化”是我們的追求目標。我們願與各界精英、各業同仁精誠合作,共謀發展,為推動文藝事業的繁榮與創新做出更大貢獻。
培訓部系文化部藝術發展中心業務部門之一。其業務職能是負責藝術行業從藝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承辦文化部組織的各類培訓任務的實施保障工作;舉辦以普及、推介、提高為目的的各類藝術專業技能知識培訓;組織國內外以交流學習為目的的各類藝術培訓活動。其業務範圍有開展各類文化藝術類管理人才與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開展各類文化藝術專業知識普及和文化藝術專業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文化藝術類人才的國內外考察交流、培訓及學術研討會活動;組織開展各類文化藝術的培訓、展覽和國內外交流活動;開展各類藝術專業競賽和藝術獎項的評選活動;為我國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以及產業文化的發展搭建良好平台。開展的主要業務是,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文化部藝術發展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實現基地的專業化和可持續發展,建立權威性、指導性、示範性的藝術教育培訓平台。
機構職責
文 化 部 藝 術 服 務 中 心 藝 術 教 育 培 訓 基 地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為各地藝術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各類藝術教育專業指導與服務,充分發揮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作為文化部直屬專業文化藝術服務機構的職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經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授權並且掛牌公示的專業藝術教育培訓基地。
第三條“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是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培訓部設立的文化藝術產業合作服務機構。原則上一省設立一個“基地”。
第四條“基地”任務:依託我“中心”專業服務優勢,組織社會力量搭建藝術教育培訓服務平台,建立全國性的產業服務機構,通過藝術教育培訓,提高受教育群體(藝術教育者、藝術從業者、藝術愛好者)的藝術修養與藝術欣賞能力,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人才。
第五條“基地”以“中心”有關檔案為依據,以統一製作的“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牌匾為標誌展開活動。
第六條“基地”要有適合舉辦培訓、活動必要的場地和設備,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七條接受“中心”培訓部業務指導和管理,維護“基地”統一形象。
第八條“基地”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獨立承擔民事及其他責任。
第九條在協定期限內,“基地”只能在合作協定規定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有關培訓工作與活動,未經批准不能跨區域開展工作。
第十條 基地宗旨:建設一流藝術教育培訓基地,為社會培養實用型藝術人才。
第二章合作範圍與內容
第十一條 為培養和提高受教育群體的藝術欣賞水平與綜合素質,通過合作,在各省成立“基地”,擴大“基地”在本省的影響力,打造出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基地”服務品牌,實現“基地”的可持續發展。
(一) 通過與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在全國建立較為完善的“基地”培訓服務網路,實現專業化、規範化和可持續發展,建立權威性、指導性、示範性的藝術教育培訓服務機構。
(二) 申報範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各類藝術教育培訓機構、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均可申辦“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
(三) 各相關單位提請申報,經“中心”培訓部審核、驗收、確認後,符合要求,將下達批覆並授予牌匾。各“基地”隸屬於“中心”培訓部,應嚴格履行協定,正確行使職權。
(四)“基地”獲批後,通過向“中心”培訓部申請,“中心”培訓部提供優秀的專家隊伍和演藝明星隊伍,選派專家到“基地”授課,或策劃、組織大中型文化藝術活動。
(五) 通過合作,向各“基地”提供藝術教育培訓、文化產業項目和標準,策劃組織明星演唱會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研究、開發、培訓與產業運作等服務。
第三章申請資格及合作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基地”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者具備為社會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意識,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舉辦藝術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豐富經驗。有具備進行藝術教育培訓的場地(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租賃契約)、設備和資金。
(二)申報單位遞交申報材料(填寫“基地”合作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材料中要寫明申辦“基地”的目的和意義,以及申請單位的現狀與優勢(包括政府支持背景和團隊組織情況)。
(三)申請者另需提供個人簡介、營業執照及“基地”情況介紹和對“基地”的運作思路。
(四)“中心”培訓部派專人到申辦“基地”實地考察,審核通過後,雙方簽署合作契約書,並接受“中心”培訓部的監督管理和本章程的約束。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 “基地”掛牌
(一)“中心”向各“基地”授“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牌匾及相應證書;“中心”培訓部每年對“基地”工作進行年審並重新認證。不能通過年審的“基地”培訓部收回牌匾及證書。
(二)“基地”牌匾及證書不得轉讓和代理使用。未經“中心”培訓部授權不得在其他地區建立分支機構。
(三)為了維護“基地”聲譽,“中心”培訓部實行標準化、專業化、程式化管理。統一印製“基地”名片與“基地”稿紙,並規範使用。
(四)“基地”在工作中所做宣傳、策劃工作,有關宣傳圖片、文字須經“中心”培訓部審定後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基地”的權力與義務
( 一)“基地”權力
1、“基地”在正式成立時,有權要求“中心”領導出席掛牌儀式。、
2、在授權期內,有權以“基地”名義開展工作(需單獨申報審批的項目應經過主管業務單位批准後方可執行)。
3、享有“中心”培訓部開展的“基地”統一品牌形象宣傳。
4、享有“中心”培訓部對“基地”的管理諮詢與支持服務。
5、享有“中心”培訓部提供的師資、專家、演藝明星的品牌服務。“中心”培訓部提供專家組名單和出席“基地”組織的有關活動的嘉賓名單。
6、享有“中心”培訓部開展的各種全國性藝術教育培訓交流活動。
7、享有對“中心”培訓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力。
( 二)“基地”義務
1、遵守本章程與“中心”培訓部制定的各項規定。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及“基地”品牌形象。
3、接受“中心”培訓部的年審與評估,支持、協助培訓部相關工作。
4、積極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以便更好促進”基地”工作。
5、按規定繳納合作費用。
6、不得以“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培訓部”和“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藝術教育培訓基地”名義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7、積極主動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中心”培訓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8、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繫文化部直屬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各“基地”應同意並保護該品牌不受複製和侵權使用。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培訓部系“基地”的業務主管部門,下設專家組、辦公室、市場組、策劃組。
第十六條 各省“基地”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設定部門,但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專家組由不同藝術門類專家組成,各省“基地”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選擇授課專家或開展大型文化藝術活動所需相關嘉賓。
第十八條 辦公室負責“基地”的日常事物管理和運營;統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第十九條 市場組負責“基地”考察、審核、確認、備案和維護。
第二十條 策劃組負責項目的策劃、調研、制定、組織和標準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財務與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基地”財務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地”的經費來源
(一) 專家培訓藝術教育者、藝術從業者、藝術愛好者的學費收入。
(二) “基地”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的企業贊助收入和活動門票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章程的生效與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中心”培訓部與各“基地”共同訂立,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與“基地”契約衝突時,以雙方簽訂契約為準。
第二十五條 申辦時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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