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以色列國教育部教育合作協定

協定具體內容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在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 代表團交流
1、 為增進雙方教育主管部門之間的聯繫和了解,促進雙方在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雙方同意,在本協定有效期間,互換1個5-6人的教育代表團赴對方國家進行訪問,為期5-7天。
2、 為加強兩國大學之間的了解與合作,雙方同意,在本協定有效期間,互派1個5-6人的大學校長代表團赴對方國家進行訪問,為期5-7天。
3、 代表團國際旅費自理,在對方國內的費用由接待方負擔,具體事宜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第三條 留學生交流
1、 在本協定有效期間,雙方同意,根據1998年11月6日簽署的《文化協定執行計畫》第37條,每年互換5個獎學金名額,接收辦法按照各自國家接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辦理。
2、 雙方鼓勵本國公民自費赴對方國大學自費學習,並為其學習提供方便。
3、 雙方鼓勵本國的有關部門、基金會、大學為對方國的學生提供獎學金,並為學生留學提供方便。
第四條 學術交流
1、 雙方鼓勵兩國大學、研究機構、重點實驗室在電子、生物、材料、能源、農業等高新技術的教學和科研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支持中國的西部開發,中方希望以方大學重視與中國西部的大學開展交流。
2、 雙方鼓勵兩國大學根據需要互派教授、專家及研究人員赴對方國家任教、講學和開展合作研究。
3、 雙方鼓勵兩國大學交換教學與科研信息,互換教材、圖書資料及共同舉辦學術會議。
第五條 語言教學
1、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的大學開展對方國家語言教學,聘任對方國家的語言教師到本國任教,並為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學提供1個為期六(6)周的漢語教師研修獎學金名額,招收以方在職漢語教師來華進修漢語教學法。
第六條 教育研究
雙方鼓勵兩國的教育研究機構之間建立直接聯繫,邀請對方國家教育專家參加本國舉辦的有關教育研究學術會議,以交流各自國家教育發展的成果和經驗。
第七條 互認學位、學歷
雙方同意,在進一步了解的基礎上,在本協定的有效期內,儘快簽署《相互承認學位和學歷的協定》。
第七條 雙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簽署的《文化協定執行計畫》框架內執行本協定。
第八條 本協定於2000年四月十二日(猶太歷5760年月7日)在耶路撒冷簽署,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分別用中文、希伯萊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現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國教育部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  以色列國教育部部長
陳至立  約瑟·薩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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