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的協定

中國政府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的協定
(簽訂日期1994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4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擴大經濟技術合作,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兩國有關機構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支持中國江蘇省蘇州市和新加坡開發財團合資在中國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該園區在蘇州市城東金雞湖地區,首期開發面積八平方公里。目標是在蘇州建設一個以高新技術為先導、現代工業為主體、第三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配套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現代化工業園區。
第二條 中方支持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在蘇州工業園區建設中借鑑運用新加坡在經濟發展、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新方支持新加坡機構向江蘇省蘇州市提供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軟體。
第三條 雙方表示蘇州工業園區借鑑運用新加坡的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應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有選擇地逐步進行;合作中,新加坡機構官員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開發、建設和管理園區的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條 為此項目建立中新兩國政府的聯合協調理事會,兩國政府各委派一名副總理負責,兩國政府有關部門、中方江蘇省人民政府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及新方裕廊鎮管理局的負責人參加,負責協調蘇州工業園區借鑑運用新加坡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經驗中的重大問題。理事會下設蘇州市和裕廊鎮管理局雙邊工作委員會,委員會雙方定期聯繫,就借鑑運用新加坡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經驗的工作進行協商,並分別向理事會中的兩國副總理報告工作。
第五條 雙方應本著新加坡李光耀資政及中國李嵐清副總理互致函件所闡述之精神進行合作,落實園區項目。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作項目履行完畢。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嵐清 李光耀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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