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編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編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編注》是2004年3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紀明。

內容簡介

一、為滿足廣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師生的需要,而編輯《法律編注叢書》;二、《法律編注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遂條穿插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重要的部門規章。主體法採用宋體五號字,相關規範採用楷體小五號字,並且加框,以區別於主體法條文;三、《法律編注叢書》逐條歸納條旨,在每個條文前以【】標示;四、《法律編注叢書》或以腳註的形式或通過新舊文本對照,努力體現主體法最近修改的情況;五、《法律編注叢書》收入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均為最新有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條[國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設]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機構設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第八條[集體所有土地徵用與出讓]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巨觀管理]

第十條[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五條[支付出讓金]

第十六條{提供出讓土地]

第十七條[土地用途的變更]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定義]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基本原則]

第二十五條[開發土地期限]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作價]

第二十八條[開發居民住宅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原則]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價格管理]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的定義]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

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第四十條[房地產轉讓契約]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關係]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

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後的再行轉讓]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抵押的定義]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物的範圍]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契約]

第五十條[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二條[房屋租賃的定義]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契約的簽訂]

第五十四條[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

第五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認證]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房地產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條[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六十一條[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擅自出讓或擅自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非法預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非法收費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法適用的參照]

第七十二條[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

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

第二條[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原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監督檢查權]

第七條[土地登記]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十四條[受讓方義務]

第十五條[出讓方義務]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七條[依契約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改變土地用途的程式]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轉讓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

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

轉讓]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用途的變更]第四章土地使用權出租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定義]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關係]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第五童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客體]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現]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註銷登記]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的終止事由]

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續期]

第四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因提前終止而收回的補償]

第七章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定義]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

第四十五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後果]

第四十七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第四十九條[土地使用者的納稅義務]

第五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試點]

第五十二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解釋機關和實施辦法的制定]

第五十四條[施行時間]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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