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便於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採訪報導,促進國際交往和信息傳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業務的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採訪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業務的職業記者;外國短期採訪記者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業務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依法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導,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主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第六條
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准。
第七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該新聞機構情況介紹;
(三)擬設立機構的負責人、擬派遣的常駐記者以及工作人員情況介紹;
(四)該新聞機構在所在國設立的證明檔案副本。
第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的申請經批准後,該常駐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新聞機構,其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第九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擬派遣記者情況介紹;
(三)擬派遣記者在所在國從事職業活動的證明檔案副本。
兩個以上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同一名常駐記者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辦理申請手續,並在各自的書面申請中註明該記者所兼職的外國新聞機構。
第十條
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的申請經批准後,被派遣的外國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
外國記者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後,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
第十一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常駐地區等事項,應當向外交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辦公地址等事項,應當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辦公地址等事項,應當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第十二條
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外國常駐記者應當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外國常駐記者資格,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第十三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擬終止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30日前告知外交部,並自終止業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及其常駐記者的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連續10個月以上無常駐記者,視為該機構已經自動終止業務,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記者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每年累計少於6個月的,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其常駐記者離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該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其記者簽證自註銷之日起10日後自動失效。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證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外國記者常駐或者短期採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六條
外國記者隨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長、王室成員或者高級政府官員來中國訪問,應當由該國外交部或者相關部門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統一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七條
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外國記者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採訪記者簽證。
第十八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第十九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因採訪報導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定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十條
外國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採訪記者簽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新聞採訪報導活動,並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中國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外交部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