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特點十分突出:每個條文分條文主旨、條文背景、條文理解、實務指導、參考案例五個部分,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解讀,還注意介紹立法背景、修改過程中討論的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學理論觀點,注意理論聯繫實際,指導廣大行政執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加深對審判實務中的疑難問題理解運用,提出具有參考價值意見。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出版,對於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廣大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對於研究國家賠償制度的學者,對於在校學習行政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學生,對於學習和套用國家賠償法的普通民眾,會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 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幫助各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高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參與本法修改和研討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寫作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的審判人員,均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豐富的審判經驗。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特點十分突出:每個條文分條文主旨、條文背景、條文理解、實務指導、參考案例五個部分,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解讀,還注意介紹立法背景、修改過程中討論的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學理論觀點,注意理論聯繫實際,指導廣大行政執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加深對審判實務中的疑難問題理解運用,提出具有參考價值意見。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出版,對於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廣大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對於研究國家賠償指導的學者,對於在校學習行政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學生,對於學習和引發一國家賠償法的普通民眾,會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目錄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2010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lO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0年4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 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一節 賠償範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節 賠償程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三章 刑事賠償第一節 賠償範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節 賠償程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三部分 相關立法資料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的說明 (1993年10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1994年5月5日) 關於對外貿易法(草案修改稿)和國家賠償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匯報(節選) (1994年5月11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08年10月2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09年6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0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0年4月29日) 後記
前言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並於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標誌著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正式確立。《國家賠償法》被譽為“憲法承諾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法”,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十五年來的實踐證明,這部汲取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的《國家賠償法》,在落實《憲法》規定,推進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隨著我國十餘年來經濟社會生活的巨大發展和進步,這部十五年前制定的法律也暴露出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諸如:違法歸責原則相對單一,違法確認程式使賠償請求人實現權利的門檻過高,賠償範圍偏窄,賠償標準偏低,賠償程式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證據規則和精神損害賠償規定,賠償費用支付制度不盡合理;等等。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法實施後陸續頒布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釋,以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指導,但仍然難以彌補立法的不足。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各界均有修改完善《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據立法機關介紹,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徵求意見之前,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關於修改該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