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範

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40平方m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範不適用於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
第1.0.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第一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物內宜設於第二、三層。
第2.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電子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四、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第2.1.3條 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可採取有效的電磁禁止措施。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應按計算機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般宜由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第三類輔助房間等組成。
第2.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計算機設備的外形尺寸布置確定。在計算機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當計算機系統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S (2.2.2-1) 式中A--計算機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係數,取值為5~7; S--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計算機系統的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N (2.2.2-1) 式中K--單台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v/台);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台數。 二、基本工作間和第一類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於或大於主機房面積的1.5倍。 三、上機準備室、外來用戶工作室、硬體及軟體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計算。
第三節 設備布置
第2.3.1條 計算機設備宜採用分區布置,一般可分為主機區、存貯器區、數據輸入區、數據輸出區、通信區和監控制調度區等。具體劃分可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2條 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布置應便利操作。
第2.3.3條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並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機房的迴風口處。
第2.3.4條 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兩相對機櫃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二、機櫃側面(或不用面)距牆不應小於0.5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牆不應小於1.2m; 三、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m。
第三章 環境條件
第一節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第3.1.1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內的溫、濕度必須滿足計算機設備的要求。
第3.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溫、濕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1的規定。 表3.1.2-1 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級 別 項 目 A 級 B 級 夏 季 冬 季 全 年 溫 度 23 ±2 ℃ 20±2 18-28℃ 相對濕度 45%-65% 40%-70% 溫度變化率 <5℃\h 並不得結露 <10℃/h 並不得結露 二、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2的規定 表3.1.2-2 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項 目 A 級 B 級 溫 度 5-35℃ 5-35℃ 相對濕度 40%-70% 20%-80% 溫度變化率 <5℃/h並不得結露 <10℃/h並不得結露
第3.1.3條 開機時主機房的溫、濕度應執行A級,基本工作間可根據設備要求按A、B兩級執行,其它輔助房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3.1.4條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與主機房相同; 二、其它記錄介質庫的要求應按表3.1.4採用。
表3.1.4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 品 種 卡片 紙帶 磁 帶 磁 盤 長期保存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溫 度 5-40℃ 18-28℃ 0-40℃ 18-28℃ 0-40℃ 相對濕度 30%-70% 40%-70% 20%-80% 20%-80% 磁場強度 <3,200A/m <4,000A/m <3,200A/m <4,000A/m 第3.1.5條 主機房內的空氣含塵濃度,在表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於或等於0.5μm的塵粒數,應少於18,000粒。
第二節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第3.2.1條 主機房內的噪聲,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於68dB(A)。
第3.2.2條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00MHz時,不應大於126dB。
第3.2.3條 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於800A/m。
第3.2.4條 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於500mm/s2。
第3.2.5條 主機房地面及工作檯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3.2.6條 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於1kV。
第四章 建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機房的主體結構宜採用大開間大跨度的柱網,內隔牆宜具有一定的可變性。
第4.1.2條 主機房淨高,應按機櫃高度和通風要求確定。宜為2.4~3.0m。
第4.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樓板荷載可按5.0~7.5kN m2設計。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5條 主機房中各類管線宜暗敷,當管線需穿樓層時,宜設計技術豎井。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 並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4.1.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各門的尺寸均應保證設備運輸方面。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第4.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建築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5m。
第4.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員出入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應更衣換鞋。
第4.2.4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更衣換鞋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m2計算。 當無條件單獨設更衣換鞋間時,可將換鞋、更衣櫃設於機房入口處。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築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並宜設於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並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節 室內裝飾
第4.4.1條 主機房室內裝飾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並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牆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並應避免眩光。如為抹灰時應符合高級抹灰的要求。 二、應鋪設活動地板。活動地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要確定,宜為200~350mm。 三、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採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於清潔的飾面材料。 四、吊頂宜選用不起塵的吸聲材料,如吊頂以上及作為敷設管線用時,其四壁應抹灰,樓板底面應清理乾淨;當吊頂以上空間為靜壓箱時,則頂部和四壁均應抹灰,並刷不易脫落的塗料,其管道的飾面,亦應選用不起塵的材料。
第4.4.2條 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室裝飾應選用不起塵、易清潔的材料。牆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裝飾材料可根據需要採取防靜電措施。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易除塵。
第4.4.3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內門、觀察窗、管線穿牆等的接縫處,均應採取密封措施。
第4.4.4第 電子計算機機房室內色調應淡雅柔和。
第4.4.5條 當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設有外窗時,宜採用雙層金屬密閉窗,並避免陽光的直射。當採用鋁合金窗時,可採用單層密閉窗,但玻璃應為中空玻璃。
第4.4.6條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採取有效的防止給排水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第4.5.1條 主機房應遠離噪聲源。當不能避免時,應採取消聲和隔聲措施。
第4.5.2條 主機房內不宜設定高噪聲的空調設備。當必須設定時,應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第4.5.3條 當第二類輔助房間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時,設備及其通往主機房的管道,應採取隔振措施。
第五章 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均應設定空氣調節系統。
第5.1.2條 當主機房和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定空調系統。
第二節 熱濕負荷計算
第5.2.1條 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第5.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的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 二、建築圍護結構的傳熱; 三、太陽輻射熱; 四、人體散熱、散濕; 五、照明裝置散熱; 六、新風負荷
第三節 氣流組織
第5.3.1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應根據設備對空調的要求、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密度、設備發熱量以及房間溫濕度、室內風速、防塵、消聲等要求,並結合建築條件綜合考慮。
第5.3.2條 氣流組織形式應按計算機系統的要求確定,當未提出明確要求時,可按表
表5.3.2 氣流組織、風口及送風溫差 氣流組織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側回) 側送側回 送風口 1.帶可調多葉閥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 4.百葉風口 5.格柵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迴風口 1.格柵風口 2.百葉風口 3.網板風口 4.其它風口 送風溫差 4-6℃ 送風溫度應高於 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6℃ 6-8℃ 5.3.2選用。對設備布置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的主機房宜採用活動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5.3.3條 採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出口風速不應大於3m/s,送風氣流不應直對工作人員。
第四節 系統設計
。 第5.4.2條 主機房不宜設採暖散熱器。如設散熱器必須採取嚴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風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溫和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採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方式時,樓板應採取保溫措施。
第5.4.4條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牆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牆處設防火閾;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閾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牆、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範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5.4.5條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第5.4.6條 主機房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應小於4.9Pa,與室外靜壓差不應小於9.8Pa。 第5.4.7條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三種中的最大值: 一、室內總送風量的5%; 二、按工作人員每人40m3/h; 三、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第5.4.8條 主機房的空調送風系統,應設初效、中效兩級空氣過濾器,中效空氣過濾器計數效率應大於80%,未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或送風口。
第5.4.9條 主機房在冬季需送冷風時,可取室外新風作冷源。
第5.4.10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氣調節控制裝置應滿足電子計算機系統對溫度、濕度以及塵對正壓的要求。
第五節 設備選擇
第5.5.1條 空調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和節能的原則。 第5.5.2條 空調系統和設備選擇應根據計算機類型、機房面積、發熱量及對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的要求綜合考慮。
第5.5.3條 空調冷凍設備宜採用帶風冷冷凝器的空調機。當採用水冷機組時,對冷卻水系統冬季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5.5.4條 空調和製冷設備宜選用高效、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
第5.5.5條 空調製冷設備的製冷能力,應留有15%-20%的餘量。
第5.5.6條 當計算機系統需長期連續運行時,空調系統應有備用裝置。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 供配電
第6.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慶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6.1.2條 電子計算機供電電源質量根據電子計算機的性能、用途和運行方式(是否聯網)等情況,可劃分為A、B、C三級(見表6.1.2)。 表6.1.2 供電電源質量分級 項目 A B C 穩態電壓偏移範圍(%) ±2 ±5 +7 -13 穩態頻率偏移範圍(Hz) ±0.2 ±0.5 ±1 電壓波形畸變率 (%) 3-5 5-8 8-10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ms) 0-4 4-200 200-1,500
第6.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配電系統應考慮計算機系統有擴散、升級等可能性,並應預留備用容量。
第6.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由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
第6.1.5條 機房內其它電力負荷不得由計算機主機電源和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主機房內宜設定專用動力配電箱。
第6.1.6條 當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一、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採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方式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啟動方式等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二、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 三、需要保證順序斷電安全停機時; 四、電子計算機系統實時控制時; 五、電子計算機系統聯網運行時。
第6.1.7條 當採用表態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和現行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採取限制諧波分量措施。
第6.1.8條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和隔離防護措施。
第6.1.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採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TN-S或TN-C-S系統。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應按設備的要求確定。
第6.1.10條 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並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於20%。
第6.1.11條 電子計算機電源設備應靠近主機房設備。
第6.1.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採取防雷措施。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採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採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第6.1.13條 主機房內應分別設定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別標誌。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定維修用電源插座。
第6.1.14條 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採用銅芯禁止導線或銅芯禁止電纜。
第6.1.15條 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儘可能遠離計算機信號線,並避免並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採取相應的禁止措施。
第二節 照明
第6.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取值。
第6.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 二、持續運行的機房取中值; 三、連續運行的機房取高值; 四、無窗建築的機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標準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表6.2.3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程度 適用場所 Ⅰ 無眩光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 Ⅱ 有輕微眩光 第一類輔助房間 Ⅲ 有眩光感覺 第二、三類輔助房間
第6.2.4條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於表6.2.4的規定。
表6.2.4 直接型燈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種類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眩光限制等級 遮光角 管狀螢光燈 ι<20 Ⅰ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熾燈 ι>500 Ⅱ、Ⅲ 20°
第6.2.5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採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業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視覺作業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二、採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處家具和工作房間內應採用無光澤表面。
第6.2.6條 工作區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於0.7。非工作區的照度不宜低於工作區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定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定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誌燈,其照度不應低於0.51X。 第6.2.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第6.2.10條 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分段設定開關。
第6.2.11條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採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第三節 靜電防護
第6.3.1條 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採用導電膠與建築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0×107 ~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第6.3.2條 主機房內採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製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6.3.3條 主機房內的工作檯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條 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 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檯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 靜電接地的連線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台面採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於10cm2。
第6.3.7條 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線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第四節 接地
第6.4.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定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6.4.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採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執行。
第6.4.3條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定接地裝置時,其餘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其中最小值,並應按現行國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要求採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6.4.4條 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定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其接地電阻值及與其它接地裝置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及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
第6.4.5條 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應採取單點接地並宜採取等電位措施。
第6.4.6條 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分別採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線。
第七章 給水排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與主機房無關的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主機房。
第7.1.2條 主機房內的設備需要用水時,其給排水乾管應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裝。管道穿過主機房牆壁和樓板處,應設定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採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條 主機房內如設有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並有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第7.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採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二節 系統和管材
第7.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根據設備、空調、生活、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別設定循環和直流給水系統。
第7.2.2條 循環冷卻水系統應按有關規範進行水質穩定計算,並採取有效的防蝕、防腐、防垢及殺菌措施。
第7.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暗敷的給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管道連線宜用焊接。
第7.2.4條 循環冷卻水管可採用工程塑膠管或鍍鋅鋼管。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並應按現行有關規範的要求執行。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8.1.3條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空調系統所採用的電加熱器,應設定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行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於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生災害後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 消防設施
第8.2.1條 凡設定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定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 主機房宜採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採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 當主機房內設定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節 安全措施
第8.3.1條 主機房出口應設定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並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第8.3.2條 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記憶體放廢棄物應採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第8.3.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記憶體放記錄介質應採用金屬櫃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條 根據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室或保全設施。
第8.3.6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防蟲措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附表1.1 本規範用名詞 解 釋 電子計算機機房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及第三類輔助房間的總稱 主機房 計算機主機、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設備(磁碟機、磁帶機、軟碟輸入機、雷射印表機、寬行印表機、繪圖機、通信控制器、監視器等)的安裝場地 基本工作間 用於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處所。其中包括:終端室、數據錄入室、通信機室、已記錄磁介質庫、已記錄紙介質庫等 第一類輔助房間 直接為計算機硬體維修、軟體研究服務的處所。其中包括:硬體維修室、軟體分析修改室、儀器儀表室、備件庫、隨機資料室、未記錄磁介質庫、示記錄紙介質庫、硬體人員辦公室、軟體人員辦公室、上機準備室和外來用戶工作室等 第二類輔助房間 為保證電子計算機機房達到各項工藝環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專業技術用房。其中包括: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不間斷電源室、蓄電池室、發電機室、空調器室、滅火器材室和安全保衛控制室等 第三類輔助房間 用於生活、衛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緩衝間和盥洗室等。 表態條件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電子計算機系統已安裝,室內沒有生產人員的情況 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均在正常運行,而計算機系統不工作的狀態 附錄二 本規範用詞說明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 么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要求(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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