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友好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總統,願意鞏固和進一步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的深厚友誼;
深信,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之間的友好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於增進兩國人民之間和亞洲、非洲各國人民之間的團結和加強反對帝國主義的共同鬥爭,並有利於亞洲、非洲和世界的和平;
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保持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保證以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作為兩國關係的指導準則。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發展兩國間的經濟和文化關係。
第四條
締約雙方保證用和平協商的辦法解決雙方之間的任何爭端。
第五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三蘭港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締約任何一方未用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十年,並依此順延。
本條約於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斯瓦希里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字具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總統
劉少奇  朱 克 尼雷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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