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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反洗錢法釋義》編寫組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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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所謂立法目的的即立法宗旨,是指本法所要達到的立法目標。具體講,就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等在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中應發揮的作用,以及在確立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有關的法律規範時所要遵循的總的指導方針。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反洗錢的定義〕
第三條 〔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 〔反洗錢監管體制〕
第五條 〔信息資料的保密義務與法定用途〕
第六條 〔提交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八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
第九奈 〔有關監管機構的職責〕
第十條 〔反洗錢信息中心的設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機構的協從關係〕
第十二條 〔海關的通報義務〕
第十三條 〔向偵查機關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新設金融機構應審查內控制度方案〕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 〔內部控制制度、內設機構〕
第十六條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十七條 〔 第三方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第十八條 〔向有關部門核實客戶信息〕
第十九條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第二十條 〔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具體辦法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 〔反洗錢培訓與宣傳〕
第四章 反洗錢調查
第二十三條 〔可疑交易活動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過程中的詢問〕
第二十五條 〔查閱、複製相關信息,封存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報案、臨時凍結資金〕
第五章 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七條 〔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八條 〔合作負責機關〕
第二十九條 〔司法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受紀律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受罰款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含義〕
第三十五條 〔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含義〕
第三十六條 〔涉嫌恐怖活動的資金的法律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06年6月29日)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2000年3月20日)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3年1月3日)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2004年10月12日)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