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9月1日)
平裝: 218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9307144, 7509307147
條形碼: 9787509307144
尺寸: 20 x 13.8 x 1 cm
重量: 181 g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註解與配套》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寫。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於解決人民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套用問題,先後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套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適用範圍的例外
第四條 自願仲裁原則
第五奈或裁或審原則
第六條 仲裁機構的選定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第八條 仲裁獨立原則
第九條 一裁終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條件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仲裁員的條 件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以及仲裁委員會之問的關係
第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定
第十六條 仲裁協定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七條 仲裁協定無效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定的處理
第十九條 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對仲裁協定效力的影響
第二十條 對仲裁協定的異議
第四章 仲裁程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仲裁的條 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仲裁時應遞交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受理後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仲裁協定的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仲裁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 財產保全
第二十九條 仲裁代理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的選任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的指定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情況的書面通知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迴避的方式與理由
第三十五條 迴避申請的提出
第三十六條 迴避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仲裁員的重新確定
第三十八條 仲裁員的除名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九條 仲裁審理的方式
第四十條 開庭審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開庭日期的通知與延期開庭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缺席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證據提供與收集
第四十四條 專門性問題的鑑定
第四十五條 證據的出示與質證
第四十六條 證據保全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的辯論
第四十八條 仲裁筆錄
第四十九條 仲裁和解
第五十條 達成和解協定、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仲裁調解
第五十二條 仲裁調解書
第五十三條 仲裁裁決的作出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先行裁決
第五十六條 裁決書的補正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生效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九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對撤銷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第六十一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
第六章 執行
第六十二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終結與恢復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聘任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證據保全
第六十九條 涉外仲裁的開庭筆錄與筆錄要點
第七十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
第七十一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七十二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七十三條 涉外仲裁規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仲裁時效
第七十五條 仲裁暫行規則的判定
第七十六條 仲裁費用
第七十七條 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後仲裁機構的銜接與過渡
第八十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
(1986年12月2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8月23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05年1月11日)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04年7月5日)
附 錄
仲裁申請書
仲裁答辯書
仲裁反請求申請書
仲裁和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