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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