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是一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決定。

實施時間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為:“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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