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987年6月23日的決定,撤銷楊鐘的林業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6月23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2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2月25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8月29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8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3月14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