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根據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趙紫陽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附屬檔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屬檔案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附屬檔案三:《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0年2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2月23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10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