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5月5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同意,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體育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14號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局 長 劉 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促進我國體育事業和教育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是指對青少年學生進行系統體育專項訓練和體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運動學校)。

根據體育運動項目的特點和訓練需要,運動學校可以招收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依法實施九年義務教育。

第三條 運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高水平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和社會需要的具有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中等體育專業人才。

第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運動學校建設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檢查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動學校由當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以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學生訓練、參賽,教練員配備和培訓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與學生文化教育相關事項的管理,包括教學、教師配備和培訓等。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民辦運動學校。

舉辦運動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設定與審批

第七條 運動學校的設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並符合《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第八條 運動學校的設立、變更、終止,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審批。

第九條 運動學校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由其主管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依法報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招生、學籍與畢業就業

第十條 運動學校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制為三年。可以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實行學分制等彈性學習制度。

第十一條 運動學校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畫,招生工作可以採用學年集中招生與試訓相結合的辦法。

考生應當參加體育測試、文化課考試和體檢,對於體育運動成績優異的,可以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式破格錄取。

第十二條 運動學校國中、國小部面向社會普通中國小招生,學生被錄取後學籍的變動和管理,按照當地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按照運動學校課程方案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且成績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專項運動成績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可申請相應的等級稱號。

第十四條 運動學校畢業的學生,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招生規定,可在學校所在地報考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五條 運動學校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為學生提供運動生涯、職業規劃和心理方面的諮詢服務,做好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工作,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德育與教學工作

第十六條 運動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強德育工作的時代性、吸引力、實效性,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第十七條 運動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畫的規定,制定各專業實施性教學計畫,開設德育課、文化基礎課和相關專業課,開展運動訓練和相關職業技能訓練。德育課和文化基礎課應當根據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選用國家規劃教材。運動學校可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專業課程,編寫專業課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條 運動學校根據學生需要可以開設普通高中文化課程。運動學校的國中和國小部課時安排,原則上與普通中國小相同,在保證完成基礎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訓練的實際需要適當調整教學計畫。

前款規定的教育,運動學校應當按照運動員文化教育基礎教育階段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審查通過的教材等,實施課程,組織教學,並可因地制宜地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校本課程和其他教育資源。

第十九條 運動學校應當建立良好的教學環境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建立規範化、制度化的教學和考試制度。學生文化教育每周應不少於24學時,因訓練、競賽耽誤課程,應及時安排補課輔導。

第二十條 運動學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的實際情況,按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其他有關規定,設定運動訓練、休閒體育服務與管理、體育設施管理與經營等中等體育專業。

第二十一條 運動學校應當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運動學校的教學與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相結合,突出職業技能訓練,並可組織學生參加相關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等體育類的技能鑑定。

第五章 運動訓練、競賽與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運動學校應當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全年不少於280個訓練日(含競賽),每天訓練時間控制在3.5小時以內(含早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第二十三條 運動學校應當配備必要的運動訓練科研設施、設備和專職的科研人員,加強訓練監控、訓練恢復和醫療保障工作,提高訓練質量。

第二十四條 運動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與體育運動相適應的營養,定期對學生進行醫療檢查,做好傷病防治工作。

運動學校應當加強學生醫務監督,禁止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五條 運動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材測試、人才培養跟蹤、檔案管理等制度,認真做好選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運動學校學生可以代表當地中國小參加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

第二十七條 運動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公辦運動學校選派優秀文化課教師。文化課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運動學校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

運動學校可以聘請兼職教練員任教。

第二十九條 運動學校文化課教師、教練員應當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共同研究和改進文化教育和運動訓練工作,努力提高教學和訓練質量。

第三十條 運動學校招聘體育工作人員,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對其他退役運動員,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運動學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須安排一定比例崗位用於聘用退役運動員。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運動學校建設,將其納入當地體育和教育發展規劃,將訓練競賽經費、文化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公辦運動學校的基建投資,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向當地人民政府申報解決。

第三十二條 運動學校學生、教練員的一伙食標準每人每日不低於25元,運動服裝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800元。各省(區、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制定不低於上述標準的一伙食標準和運動服裝標準,並建立相應的動態增長機制。

第三十三條 運動學校應當為學生辦理保險。有條件的,可以根據運動項目訓練和比賽的特點,辦理專門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運動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校園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預防、保險、應急處理和報告等相關制度。

第三十五條 運動學校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訓練競賽、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學生、教練員和教師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文化教育實施情況。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制度及本辦法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法對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運動學校在訓練競賽、教育教學等活動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國家教委1991年7月8日發布的《體育運動學校辦校暫行規定》(體群字〔1991〕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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