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協會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基本信息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協會,成立於2009年10月6日;宗旨是增進中國人民同朝鮮人民之間的友誼,促進兩國在文化、科技、體育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本著“繼承傳統、面向未來、睦鄰友好、加強合作”的精神,把中朝友好合作關係推向新的發展階段。

協會簡介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協會成立於2009年10月6日,是由致力於促進中朝友好事業的各界人士共同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民間團體,是中國與朝鮮開展民間交流的重要視窗;協會以增進中朝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傳統友誼,促進兩國在文化、科技、體育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推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實現兩國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願望。

協會章程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協會。英文譯名:The China-DPRK friendship and Cultural Exchan g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TDFCEA 
第二條 本會是熱心中朝友好事業的各界人士共同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旨在增進中朝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傳統友誼,促進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 技、體育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推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形式,接受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 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在中國與朝鮮之間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包括:
(一)推動兩國的文化交流和各領域合作;
(二)增進兩國的人員往來與信息交流;
(三)促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理解、信任和友誼;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考察交流、展覽會及洽談會;
(五)開展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六)配合政府部門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通過多方面形式,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會 員
第一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
第二條 凡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秘書處審查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團體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團體開展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附則

第一條 章程生效:本章程經本會大會通過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章程的解釋權: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條 未列入章程之事項:未列入章程之事項,按有關規定或一般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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