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陽光相伴定期壽險

基本信息

詳細條款:
中意陽光相伴定期壽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陽光相伴定期壽險”的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契約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定。
1.2契約生效本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生效日載於保險單上。我們自生效日24時起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交納日均依據生效日進行計算。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
1.4猶豫期自您簽收本契約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法定身份證明。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契約之日起,本契約即被解除,我們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2保險金額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部分和累計自動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和。
2.3保險金額自動增加
本契約初始保險金額等於其基本保險金額。本契約每次續保時,其保險金額也自動增加,增加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6%,但以增加5次為限。
各年度續保保險費將根據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保險金額的自動增加不影響本契約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2.4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分為5年期、10年期、20年期。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5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5.1非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險人因非意外傷害原因身故,我們將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1)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簽發日起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以時間較遲者為準)180天內(含180天)身故,我們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10%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簽發日起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以時間較遲者為準)180天后身故,我們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
2.5.2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而身故,我們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的200%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我們只承擔以上二項責任的其中一項。
2.6責任免除
2.6.1非意外身故保障責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兩年內自殺;
(2)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自殘;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鬥毆,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4)被保險人未經醫生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5)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準)七年內因患有愛滋病導致死亡;
(6)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武裝叛亂或被被保險人參與軍事行動。
由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2.6.2意外身故保障責任免除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導致的意外;
(2)醫療事故;
(3)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4)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運動,或被保險人進行賽馬或練習賽馬、馬術表演或練習、馬球、車輛表演或競賽、練習車輛表演或競賽、賽艇、滑板表演或競賽、滑水、跳水、戴水肺潛水、滑雪表演或競賽、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競賽、冰球、攀岩、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獨立山峰、笨豬跳、跳傘、拳擊、摔跤、洞穴或極地或火山或冰川探險和考察、或被保險人參與可獲得固定報酬的運動;
(6)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裝警察;軍事設施、裝備、武器、彈藥的研究、試驗、管理、維護、操作人員;礦物勘探及開採人員,採石工人;火藥或爆竹製造及處理人員(包括爆竹、煙火製造工及所有現場辦公人員),硫酸、鹽酸、硝酸製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氣體製造工人,海港、橋樑、水利、挖井、隧道、捷運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員,腳手架工人,離地面兩米或以上高空作業人員,森林砍伐作業人員,所有海上作業人員,武打、特技及雜技演員,職業運動員,賽場競技人員,機械加工業搬運工人,建築工人,拆遷房屋工人,馴獸人員,動物飼養人員;電訊及電力設施、工程(包括電纜、變壓器、電台天線的建造、架設、安裝、維修)施工人員。
由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您或者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將及時在保險單上批註。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3.2保險事故通知請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因為通知延遲導致勘查、檢驗等費用增加,增加部分應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通知延遲除外。
3.3保險金的申請被保險人在申請保險金時須自費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原件;
(2)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證明;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所有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4司法鑑定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內,我們有權要求進行屍檢或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對保險事故及被保險人身體機能狀況進行鑑定,費用由我們承擔。
3.5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做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主契約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3.6宣告死亡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判決書宣告之日為準,按本契約2.5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取保險金的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領取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3.7保險金申請時效被保險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對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費的交納
4.1保險費的交納本契約的交費方式為分期交納,交費期限和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相同,分為5年交、10年交、20年交。
本契約的交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或之前交納當期保險費。
4.2交費寬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交納日的次日起60日內為交費寬限期。交費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該保險單年度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在交費寬限期結束後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契約自交費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但本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5現金價值權益
5.1現金價值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6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6.1效力中止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6.2效力恢複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我們有權要求被保險人體檢或提供我們認可的健康資料,我們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
經雙方達成復效協定的,自您補交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本契約效力終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我們會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您退還保險費。
7契約解除
7.1解除契約的手續在猶豫期後,您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原件;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法定身份證明。
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契約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險費,我們會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您退還保險費。
8契約效力的終止
8.1契約效力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時終止:
(1)您於本契約有效期內向本公司書面聲明解除本契約;
(2)本契約因其它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中止且未按6.2款申請效力恢復;
(3)被保險人身故;
(4)本契約滿期;
(5)因本契約其它條款約定情形而終止。
9如實告知
9.1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我們也會就您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9.2不如實告知的後果如果您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10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10.1年齡性別錯誤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法定身份證明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但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超過2年的除外。對於解除契約的,我們將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您退還保險費。對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占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3)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您。
10.2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契約不接受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10.3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10.4地址變更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們。否則我們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10.5爭議處理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簽發地所在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釋義
11.1保單年度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24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生效對應日24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11.2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年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11.3周歲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11.4保險單周年日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年(按公曆計算)對應的日期。
11.5法定身份證明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11.6醫院指具備由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11.7醫生本契約所指的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2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11.8感染愛滋病病毒指經醫院檢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愛滋病病毒(HIV)、或任何愛滋病病毒的變異病毒、或愛滋病病毒抗體、或任何愛滋病病毒的變異病毒抗體。
11.9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用於治療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1.10保險事故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1.11現金價值一般指保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保險契約時,由我們向您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1.12手續費指本契約平均承擔的我們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我們依據本契約所承
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3項之和。“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的具體金額等於保險單現金價值。
11.13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11.14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
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11.15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2)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
11.16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18精神疾病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歸屬於精神和行為障礙(編碼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和診斷標準》(CCDM-3)診斷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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