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禁止在全市範圍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非法狩獵、捕殺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二、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及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為永久禁獵區。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禁獵,禁獵期為五年。禁獵期滿後,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
三、禁獵物種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五、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馴養繁殖、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國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獵捕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廣東省重點保護和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六、林業、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綜治辦、海關、檢驗檢疫、郵政、鐵路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餐飲等經營場所。
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宣傳,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
八、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聯繫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救護措施;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和加工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應及時舉報(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0-23188680,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0760-88334728)。
九、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