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是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

法規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四部門負責人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意義和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規定原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解讀綜述

在貨幣政策從緊,通脹預期高漲的雙重壓力之下,原本就資金不足的中小企業,如今更捉襟見肘。在此背景下,針對中小企業的多項扶持政策正緊鑼密鼓加緊醞釀。

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開始了系列扶持政策,這也意味著隨後出台的政策將有的放矢,更具針對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標準首次在企業劃型中增加“微型企業”一類。工信部總工程師朱宏任明確,將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由於中小企業覆蓋面過寬,致使企業群體中最弱勢、最需要扶持的個體難以享受優惠政策——這一長期桎梏中小企業發展的困局終獲破解。工信部等四部門昨日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首次在中小企業劃型中增加“微型企業”一類。

工信部總工程師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業標準,有利於明確重點,出台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標準全面

這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是我國歷史上的第8次修訂,也是涉及面最廣、行業面最寬、劃型較全的一次。新標準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涉及84個行業大類,362個行業中類和859個行業小類,新增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

更為重要的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主要是小企業和微型企業“融資難”,找出問題的關鍵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出台政策措施。

為此,《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在中型和小型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按照新標準,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工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房地產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重點企業

四部門明確,根據新標準,小型和微型企業將成為今後政策扶持的重點。“國家將著重最佳化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此外,新標準還將個體工商戶納入標準範圍。朱宏任表示,修訂後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有利於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業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科研能力總體偏低,但是企業中比例最大的群體,也是弱勢群體。新標準劃出了微型企業標準,有利於明確重點,出台更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此外,小型和微型企業是勞動力就業的主體,通過修訂劃型標準,有利於現階段在兼顧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更注重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

權威解讀

解讀問答

記者:請問,最近,經國務院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請問這次修訂劃型標準有何意義?

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這次劃型標準修訂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2010年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開展的。

為做好劃型標準的修訂工作,成立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統計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組”,制定並形成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和時間進度等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開展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課題研究,研究成果為劃型標準修訂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家統計局以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統計數據為基礎,分行業、分指標、分區間反覆進行詳細測算,測算數據達26萬條組,為劃型標準修訂奠定可靠翔實基礎。在分析、研究和測算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起草了《關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企業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採納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建議和提案的內容。標準徵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0多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與相關部門反覆協調,形成共識。標準修訂工作從2009年9月開始,歷時22個月,經反覆修改磨合,數易其稿,形成《關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審定。這裡還需要說明的是,這次標準修訂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工作緊密結合。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上月已發布,本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在行業門類上都與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完全一致,以便於標準統一和貫徹執行。

這此標準修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原來的標準已不適應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真實狀況和對經濟的貢獻。原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於2003年2月發布實施的。標準在界定企業範圍、明確統計分類、分析中小企業情況、制定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對各類行業在指標上採取“一刀切”。原標準對各類行業同時採用職工人數、銷售收入和資產三個指標進行劃分,存在“一刀切”問題,不能真實反映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狀況。二是標準門檻有待調整。原標準實施至今已有八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部分標準門檻已與現實狀況不符,如中型企業劃型標準中,銷售收入標準上限偏低,人數標準偏高。三是標準涵蓋的行業不全。原標準對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進行了劃分,未包括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四是缺乏微型企業標準。原標準只有中型和小型,沒有微型企業。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劃型標準中,都有微型企業標準。四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標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原標準“存在一些缺陷”。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劃型標準中,都有微型企業標準。朱宏任介紹,我國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只有中型和小型,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行業變化,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微型企業得不到應有的政策扶持,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

修訂後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不僅解決了原來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而且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中小企業分類管理、政策實施和巨觀決策。新標準覆蓋面廣、劃分細緻,充分考慮了各個行業的特點,有利於建立中小企業分類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實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二是有利於處理好提供勞動生產率和解決就業的問題。大型、中型企業勞動生產率較高,小型和微型企業是勞動力就業的主體,通過修訂劃型標準,有利於現階段在兼顧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更應注重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

三是便於國際接軌。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均有微型企業劃分,新標準明確微型企業有利於與國際接軌。

記者:請問,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和特點,這次修訂中小企業標準遵循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真實反映中小企業市場競爭中的規模和對社會就業的貢獻,並與原標準銜接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門檻應不斷變化,體現中小企業在實際市場競爭中的規模和現狀,真實反映企業實際情況。同時,新標準也應與原標準銜接好,以保證標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新標準是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不是對原標準的全盤否定,比如標準在確定行業指標臨界值時,就充分考慮原指標的界限。

第二,力求囊括國民經濟各行業,並適用於各種所有制、各種組織形態的企業,有比較廣泛的覆蓋性。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包括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新標準除《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金融業、教育、衛生、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等以外行業均有涉及。新標準中的行業涉及84個行業大類,362個行業中類和859個行業小類,分別占大、中和小類的比重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同時,個體工商戶和本標準以外的行業參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執行,擴大了標準的適用範圍,具有很強的覆蓋性。

第三,標準符合我國企業的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中小企業的標準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化。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變化,這次劃型標準的門檻有所提高,如工業企業營業收入標準由原標準3個億提高到4個億,人數指標由原標準的2000人下降為1000人。當然,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新標準工業中型企業指標上限臨界值的營業收入指標仍然偏低、從業人數偏高,這是與我國目前勞動生產率仍然不高,人數多的實際相符的。但新標準對企業類型的分類、指標等與國際上基本一致,具有國際可比性。

第四,指標簡單、明了,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中,工業和建築業都採用職工人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個指標;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採用職工人數和銷售額兩個指標。新標準對指標進行了簡化,如工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物業管理採用了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兩個指標。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採用從業人員單個指標。指標的簡化以及兼顧各行業特點選擇,便於在實際執行中操作,有利於標準的執行。

記者:請問,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有哪些突破和亮點?

答:這次標準修訂是我國歷史上的第8次標準修訂,也是涉及面最廣,行業面最寬,劃型較全的一次。新標準與原標準相比,有以下幾點突破和亮點。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這次標準修訂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點就是參照一些國家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在中型和小型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如工業企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大多是10人以下為微型企業。標準的這一細分,不僅有利於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管理,也有利於使我國標準的類型更加完善,與世界主要國家對微型企業標準界定大體一致。

第二,指標選取注重靈活性。《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數、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新的標準結合行業的具體情況,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簡化了指標。從原標準的3個簡化為2個或1個。採用了從業人員、營業收入2個指標。建築業採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2個指標。農林牧漁業採用經營總收入,居民服務、文化、體育等服務行業採用從業人員單個指標。二是不同行業指標有所不同,注意結合行業特點,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如建築業職工人數受項目或季節影響,人員變動起伏較大,新標準取消了原標準採用的職工人數指標,採用能夠反映行業實際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指標。三是與現有制度相銜接,便於實際操作。新標準指標由原標準的銷售收入按現行財務要求統一為營業收入,同時由原來的三個指標減少到兩個或一個指標,有利標準出台後的實施,有利對企業規模的認定,實際操作性更強。

第三,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參照執行範圍。個體工商戶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個體工商戶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不是企業。但考慮到個體工商戶按規模應為小型或微型企業範疇,且數量大、就業人數多。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發揮其在解決社會就業中的重要作用,新標準將個體工商戶納入標準範圍,參照新標準執行。

記者:請問,這次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為什麼要增加微型企業?

答:這次劃型標準修訂一個重要突破和亮點就是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微型企業是企業群體中的弱勢群體,也是最需要政府給予扶持的群體。從世界其他國家情況看,微型企業一般是在20人以下的企業,這次新標準明確微型企業一般在20人或10人以下。微型企業經營規模小,技術相對簡單,大多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或服務業,是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對象。

第二,微型企業是社會就業的重要渠道。微型企業單位投資的就業容量和單位產值使用勞動力彈性明顯高於大中型企業,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就業方式靈活等特點,是吸納社會就業的重要渠道。按照新標準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加上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戶,微型企業從業人員占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全部法人企業從業人員的38.7%。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解決就業的重要措施。溫家寶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要適應我國勞動力結構特點,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努力滿足不同層次的就業需求。

第三,劃分微型企業有利於分類指導,增加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新標準專門劃出微型企業,使我國企業規模類型為大、中、小、微。規模類型細分後,能夠更客觀地反映經濟發展和行業變化的特點,有利巨觀分類指導和政策,以增加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比如,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主要是小企業和微型企業融資難,找出問題的關鍵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出台解決微型企業融資難的政策措施。

第四,有利於與國際比較。目前,美國、日本、歐盟、英國、加拿大、巴西等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微型企業標準,政府對這些微型企業在稅收、政府採購、公共服務等方面都給予了更特殊的優惠政策。這次新標準劃分微型企業,有利於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研究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和經驗。

記者:請問,新標準實施後,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會有什麼變化?

答: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長期堅持的重要方針。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2003年國家出台實施了《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9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隨著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業發展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在逐步改善。但由於原標準中小企業面過寬,致使企業群體中最弱勢、最需要政府扶持的企業難以享受到優惠政策,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這次新標準細分了企業規模類型,將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將成為今後政策扶持的重點。國家將對小型和微型企業著重從最佳化發展環境,進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務等方面加大扶持。

還需要強調,規定明確新標準的認定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依據進行確認。新標準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保證標準的權威性,規定明確,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另外,由於經濟還在不斷發展變化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適時進行修訂,規定也會因此相應進行修訂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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