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為實現縣級財政“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總體目標,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二十一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1日財政部公布的《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3〕330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7〕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12號)精神,我部修訂了《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7年7月21日

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縣級財政“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以下簡稱“三保”)的總體目標,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支持縣級政府彌補減收增支財力缺口,獎勵地方改善財力均衡度、加強財政管理提高管理績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中央財政負責分配中央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準確、全面地掌握縣級財政運行情況,科學、客觀地評價地方基本財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政策,加大對下轉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獎補資金時,向基層困難地區傾斜,並對縣級“三保”支出保障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第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根據中央和省級財政確定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政策要求,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政府轉移支付,認真落實“三保”支出保障責任。

第三章 補助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對象是全國的縣、縣級市和農業人口占轄區內總人口比重超過50%的區(以下簡稱縣)。

第七條 財政部依據縣級政府承擔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每年適時予以調整。

(一)人員經費。包括國家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養老保險支出,工資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貼補貼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二)公用經費。包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國家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畫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以財政部核定的保障範圍和標準為基礎,適當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標準。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在中央確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下年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制定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提高管理績效的工作計畫,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結合各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省級財政調控努力程度,採用因素法對省級財政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對縣級財政減收增支額予以補助;對縣級財力均衡度較高、縣級財政管理較為規範績效管理水平較高的地區給予獎勵。根據縣級財政運行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獎補資金比重。

第十條 為支持地方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對縣級財政減收額、新增基本財力保障需求給予補助,並加強相關轉移支付的統籌銜接。

第十一條 為引導激勵地方各級財政將財力向基層、向困難地區傾斜,改善縣級財力分布橫向、縱向的均衡度,縮小縣域間財力分布差異,對縣級財力均衡度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

(一)橫向獎勵。按照各地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獎勵,重點獎勵均衡度較高的地區。

(二)縱向獎勵。將各地年度間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縱向比較,對改善的地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為引導地方強化縣級財政管理,依據縣級財政管理水平,實施正向或逆向激勵。

(一)人員控制逆向激勵。為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對財政供養人員增加的地區實施扣款。

(二)收入質量獎勵。為促進縣級政府提高收入質量,對縣級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給予分檔獎勵。

(三)績效評價獎勵。為促進縣級政府最佳化支出結構,加強資金監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財政依據縣級財政支出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安排一定獎勵。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考核各地上年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狀況,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低於中央財政核定標準、縣級財力均衡度低於0.6的地區,相應扣減對所在省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或稅收返還,直接分配下達給縣。對存在保障水平和財力均衡度過低,以及違規安排使用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等突出問題的地區,予以約談、通報批評和問責。

第十四條 省、市級財政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一併使用。

第五章 運行監控

第十五條 省、市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縣級財政運行監控體系,及時、準確掌握縣級財政運行情況,科學、客觀地評價縣級政府落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責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切實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對縣級“三保”支出保障情況進行監控,在預算編制階段,主要監控縣級財政部門是否統籌財力,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優先保障“三保”支出,積極落實保障責任;在預算執行階段,主要監控“三保”支出是否按照預算安排和進度有序支出。

第十七條 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工作總結,包括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工作進展情況、減收增支額彌補情況、縣級基本財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變化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1日財政部公布的《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3〕3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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