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救災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央救災委員會組織簡則是國務院於1967年09月06日發布,自1967年09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中央救災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救災事宜。
第二條中央救災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
(一)指導全國救災工作,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對救災
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聯繫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災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要求或建議;
(三)掌握災情的發展變化情況,總結和交流救災工作經驗;
(四)草擬有關救災工作的法規性檔案。
第三條為了逐步實現全國農業發展綱要關於基本消滅災害的要求,中央救災委員會應該根據歷年災荒和救濟情況經常注意和研究有關防荒備災和農副業生產的問題提出資料和意見,供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訂防災和生產規劃的參考。
第四條中央救災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各若干人組成。
主任主持全會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得視工作需要增減之。
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部門和地方負責人列席,會議決議事項應由有關部門和地方分別負責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向委員會匯報。
第五條中央救災委員會設秘書長,在主任、副主任領導下,負責進行日常工作。
中央救災委員會設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掌管和反映災區情況,聯繫有關部門處理具體業務,辦理委員會會議事務,了解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辦理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交辦事項。
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由內務部農村救濟司司長、副司長兼任。
第六條本簡則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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