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管辦〔2007〕29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節約型機關、嚴禁鋪張浪費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規範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行為,保障公務運轉,最佳化資產配置,嚴禁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人民團體(以下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是指為滿足各單位一般辦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辦公與業務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通用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通用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保障需要、節儉實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政府採購和國產、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審核資產購置計畫,規範和監督資產配置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通用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國管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配置條件
第七條 配置通用資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部門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有部門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各單位因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應先通過內部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 現有資產需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原則上不得購置,應通過調劑、租賃的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三章 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等的設定,是編制購置計畫、審核購置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須嚴格執行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環保產品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配置標準。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狀況、技術水平以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辦公與業務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的要求,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辦公與業務用房的面積標準、建設標準和裝修標準,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規定執行。
(二)辦公與業務用房的維修標準,按照國管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管房地〔2004〕85號)等規定執行。
(三)租用或購置辦公與業務用房的標準,依照辦公與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對於租賃的辦公與業務用房,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整體改造,只能進行滿足辦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五條 公務用車包括部級幹部用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公務用車,其配備、更新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部級幹部用車配置標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和《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等規定執行。
(二)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根據各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職能和人員編制等情況配備,按照國管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國管財〔2004〕120號)等規定執行,要優先配備國產自主品牌車輛,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配備進口車輛。
(三)執法執勤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刑事偵察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參照上述標準配備更新。執法執勤公務用車與一般公務用車不得重複配備。
各單位不再更新配備越野車,外事活動、會議和其他大型公務活動用車原則上通過社會租賃的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辦公設備包括信息化辦公設備、電器設備和其他設備等,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規格進行配置,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辦公設備使用年限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分類規定。
第十七條 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須經過安全檢查後方可配備使用。
第十八條 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家具。
第四章 配置程式
第十九條 辦公與業務用房購置、新建、擴建、翻建、維修改造等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國管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管房地〔2004〕153號)及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式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配置程式按國管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部級幹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管財〔2003〕53號)、《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國管財〔2004〕120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辦公設備及辦公家具的配置實行年度購置計畫管理。
(一)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情況,核實本單位資產配置需求,匯總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畫,經國管局審核後,作為編制經費預算和進行採購的依據。核准後的資產購置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報國管局審批。
(二)資產購置計畫應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預計接受捐贈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支出涉及配置通用資產的,應納入資產購置計畫,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的採購事項,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政府採購方式進行。配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資產,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採購。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及資產採購預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提出採購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資產購置計畫、資產購置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採購需求進行審核後實施採購。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通用資產賬卡、領用、保管、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採購的通用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入庫憑證,按財務制度對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通用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等工作,保證通用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條 國管局會同財政、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通用資產配置工作管理情況和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由國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擅自配置或超標準配置通用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國管局對已經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各級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後勤服務單位的通用資產配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報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外機構通用資產配置管理辦法由相關單位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並報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