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2009年7月2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資〔2009〕22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該《標準》分總則、辦公設備配置標準、辦公家具配置標準、實施與監督、附則5章26條,由國管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及時修訂完善。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管資〔2009〕221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我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標準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配置,保障公務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和《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辦〔2007〕293號),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配置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符合本標準,並執行國家節能環保和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是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備的數量、價格上限標準,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標準。

第二章 辦公設備配置標準

第五條 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設備:

1.台式計算機1台;

2.印表機1台;

3.電話機1部。

第六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崗位可配置台式計算機1台。

第七條 司局級機構可配置以下公用辦公設備:

1.攜帶型計算機2台;

2.複印機1台;

3.碎紙機1台;

4.掃瞄器1台;

5.投影儀1台。

第八條 處級機構可配置以下公用辦公設備:

1.印表機1台(按房間配置);

2.電話機1部(按房間配置);

3.傳真機1部。

第九條 辦公設備最低使用年限為6年,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條 辦公設備性能標準以滿足基本功能需求為原則,不得配置高端設備。

第十一條 辦公設備價格標準,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配置價格標準》(附表一)執行。

第三章 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 正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檔案櫃1個,書櫃2個;

4.三人沙發1個或單人沙發1組(2個),茶几1個。

第十三條 副司局級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檔案櫃1個,書櫃1個;

4.單人沙發1組(2個),茶几1個。

第十四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崗位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辦公桌1組;

2.辦公椅1把;

3.檔案櫃1個。

第十五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機構公用家具應按房間配置,每個房間可另配:

1.檔案櫃1個,書櫃1個;

2.單人沙發1組(2個),茶几1個。

第十六條 會議室可配置以下辦公家具:

1.會議桌1組;

2.會議椅數量應與會議桌及會議室大小匹配;

3.茶水櫃1個。

第十七條 辦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為15年,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條 辦公家具規格標準根據辦公室空間確定,應當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不得配備高檔家具。

第十九條 辦公家具價格標準,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配置價格標準》(附表二)執行。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本標準是編制資產配置計畫、審核資產購置預算、實施政府採購、審批資產處置事項以及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配置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嚴格執行本標準,尚未制定標準的,按照保障需要、節儉實用和節能環保的原則進行配備。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具體配置標準,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備案。具體配置標準不得超過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況需超過本標準的,報國管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附屬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配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國管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配置價格標準

項目 單價上限(元)
台式計算機 6000
攜帶型計算機 11000
印表機(崗位) 1600
印表機(公用) 3000
電話機 200
傳真機 2100
碎紙機 800
複印機 16500
掃瞄器 1600
投影儀 10000

附表二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配置價格標準

項目 崗位 單價上限(元)
辦公桌 司局級 2000
處級及處級以下 1500
辦公椅 司局級 800
處級及處級以下 500
桌前椅 —— 500
會議桌 —— 1000 (每平方米)
會議椅 —— 450
摺疊椅 —— 120
檔案櫃 —— 1000
書櫃 —— 1000
單人沙發 —— 1000
三人沙發 —— 2500
大茶几 —— 750
小茶几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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